发布者:裴道文律师 时间:2019年03月28日 99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代理律师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为高某与王某之间借贷关系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高某于2008年7月28日手写《欠条》一份并在签名处捺印,该欠条载明高峰向王某借188000元整,王某还在该欠条中记载了高某具体每笔还款时间和金额,该《欠条》的形式和内容可以证实双方的借贷关系及履行情况系双方对账后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于高某关于未实际收到借款及欠款系赌债的抗辩主张,我方认为,其一,高某关于借款未收到的抗辩,虽然除了《欠条》之外,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没有银行转账凭证或现金交付的直接证据相佐证,但结合王某提供的银行流水、第三人公司出具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可以印证王某关于其具有现金支付能力,以及向高某出借款项的相关事实所作出的解释说明。同时,高某在诉讼中承认已偿还部分借款的事实,以及《欠条》中王某对高峰还款的记载,也都能印证二人之间形成的借贷已部分履行,高某该项辩解缺乏充分有效的反驳证据,也有违客观事实。其二,高某关于赌债的抗辩,也没有提交有效证据证实,且一审法院已经依高某的申请到公安机关调查取证,仍然不能调取到本案借款期间高某赌博的相关证据,依法应当由高某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我方认为应认定高某与王某之间借贷关系成立,《欠条》记载的内容合法有效。高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审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高某偿还全部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