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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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法律顾问债权债务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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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发布者:赵越律师|时间:2021年07月30日|分类:抵押担保 |223人看过

一、概念不同
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

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

二、性质不同

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的,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违约后果不同

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双倍返还定金

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

也就是说,定金中存在违约情况,则后果要么是丧失定金,要么是双倍赔偿;而订金中有违约情况,则退还给给付方。

生活中一定要注意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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