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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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问题

发布者:姜晴律师|时间:2019年10月26日|分类:合同纠纷 |420人看过


关于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问题:

一、对于股权转让协议双方:应当在签署合同前思考清楚,希望签署的是一份怎样的协议(包括原则上不具有约束力的磋商性文件、具有部分效力的股权转让预约合同、具有完全法律效力的股权转让协议),并且根据相应的真实意愿签署适当的协议。适当的协议不仅取决于合同名称是否贴切,更重要的是合同中的每一项约定是否准确和符合双方的预期。

二、对于股权转让预约合同:建议在意向书中明确在某一具体日期签订正式合同,并约定在已确定的交易条件的基础上签订正式协议。同时,双方还应在意向书中明确约定未签订正式合同时的违约责任,在对方存在违约行为时,方可依据合同中约定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对于名为意向书实为预约合同的协议:其中的违约责任条款、保密条款、争议解决条款等对于各方均具有约束力。所以,重大交易事项的意向性文书也需谨慎,必要时聘请专业律师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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