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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和损害赔偿的区别

发布者:姜慧律师|时间:2021年11月10日|分类:人身损害 |568人看过


一、违约金和损害赔偿的区别

  违约金作为一种违约的补救方式,具有损害赔偿所不具有的简便易行特点。由于违约金数额可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约定,这样当事人对违约后承担责任的范围可以预先确定,一旦发生违约,则不必具体计算损害范围,受害人就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所以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相比,一个重要特点在于:违约金的支付避免了损害赔偿方式适用中常常遇到的计算损失的范围和举证的困难,从而节省了计算上的花费,甚至可避免旷时费神的诉讼程序。

违约金和损害赔偿

  二、违约金与损失赔偿

  1、合同双方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2、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三、能否同时主张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

  能否同时主张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需要分情况来看:

  (一)两者能同时适用的情况

  约定的违约金小于实际经济损失,守约方可要求违约方在支付违约金的同时,就不足的部分赔偿损失。但二者相加不得超过违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例如,甲和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违约金为1万元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合同签订后,甲又将标的物出让给丙。甲的违约行为给乙造成了7万元的经济损失。这种情况下,乙既可以要求甲支付1万元违约金,同时还可以要求甲赔偿损失6万元。

  (二)两者不能同时适用的情况

  约定的违约金大于或等于实际经济损失,守约方不能要求违约方在支付违约金的同时赔偿损失。

  还是以甲、乙的交易为例。假设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9万元,甲的违约给乙造成7万元的损失,则乙只能要求甲支付违约金9万元而不能同时要求赔偿损失7万元。

  因此,交易中,违约金不能约定过低,应适当高于一方违约可能产生的经济损失,但也不能太高,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30%即为太高。

备注:此文章为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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