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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术课“上了10节概不退款”?法院:该格式条款无效

作者:喻泽源律师时间:2022年05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64次举报

预存费用享超值好礼”“充值越多,折扣力度越大”…近年来,预付式消费已经渗透到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教育培训、文体健身、美容美发、餐饮住宿等行业都存在预付式消费的影子。

 

作为时下经营者常用的一种营销模式,预付费式消费模式是指由消费者在消费前预先向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支付一定费用,再由消费者向经营者请求交付一定金额、项目或次数的商品或服务。在该模式下,通常消费者预付了一定费用就可在商家享有一定的价格优惠。由于预付式消费系一次付款、分次履行,因此合同的完全履行具有延时性。

 

实践中,预付式消费模式存在被商家滥用的倾向,商家卷款跑路、滥用格式合同、降低商品或服务质量等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问题时有发生。接下来,海淀法院法官将通过案例,解读预付费合同中的常见纠纷。

 

 

案情简介

 

蒋先生诉称,其在尚武公司花费9888元为儿子小蒋购买了50节功夫课。后续学习中,小蒋的教练及工作人员陆续全部更换,教学质量大不如前。蒋先生向尚武公司提出退费要求。但尚武公司称合同约定已上课超过10节的概不退款。因退费未果,蒋先生诉至海淀法院法院,要求尚武公司退还34节课时费6691.2元。

 

尚武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学员手册》上已经注明办卡后在有效期内开展课程达10次以上的,将不接受退学、退费申请,公司无须支付任何费用补偿等约定。该约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现其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反倒是蒋先生随意提出解约,属于违约行为,故不同意蒋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之间的合同系由尚武公司提前拟定、打印、制作并重复使用,双方并未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有关退费约定属于格式条款。该条款限制了蒋先生的选择权、加重了其责任,应属无效格式条款。

 

蒋先生称尚武公司教学质量下降,但对此未能充分举证,现其单方面放弃履约,导致合同未能继续履行,蒋先生应承担单方停止履约的违约责任,但该责任不能按照双方约定的格式条款来追究。

 

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程度、尚武公司提供服务的情况、蒋先生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判决尚武公司退还蒋先生4960元。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1、商家对消费者负有格式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民法典第496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2、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格式条款无效。民法典第497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实践中,常见的无效格式条款包括有效期过、概不退款本店享有会员卡的最终解释权等。

 

3、在格式条款的理解产生争议时,应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一方解释。《民法典》第498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在此提醒,在办理预付式消费卡时,消费者要仔细了解或详尽阅读有关说明,如有不明确的,可以要求商家进行解释,尤其是涉及到免除或者减轻商家责任的条款。对于约定不清或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要坚决说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喻律师毕业于法学专业院校,三级律师职称,为人诚恳,工作认真,法学理论素养深厚、法律实践经验丰富,特别擅长疑难复杂型案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周口
  • 执业单位:河南天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620********0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间借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