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强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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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出事故的,责任如何划分

作者:于强强律师时间:2025年02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51次举报
2025-02-07

  好意同乘是指行为人出于助人的善意允许他人免费搭乘自己车辆的行为。好意同乘作为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是互帮互助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生动体现。

  好意同乘虽为无偿行为,但机动车驾驶人不可置乘车人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如果驾驶员存在不具备驾驶资格、准驾不符、饮酒后驾车等情形,也不能减轻赔偿责任。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律师补充: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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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强强律师,拥有法学专业学士学位,现为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法学功底深厚,实务经验丰富,一直秉持专业,高效,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阜阳
  • 执业单位: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41220********9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民间借贷、暴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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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1220********98 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民间借贷、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