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水玲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公司法工程建筑合同纠纷股权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名为股权转让,实为民间借贷

发布者:王水玲律师|时间:2023年05月10日|分类:债权债务 |1981人看过


【案情简介】

2012年6月21日,刘某李某、刘1、张1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就甲方(李某)(出让方)将其在嘉元公司持有的5%股权转让给乙方(刘某)(受让方),刘1、张1在(丙方)作为履约保证方达成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为:1、甲方在A公司拥有25.5%的股权份额,自愿将其中的5%股权份额转让给刘某,并已征得该煤矿另外两名股东刘1、张1在的同意。2、乙方同意购买该煤矿5%的股权,并在本合同生效(未填写)日内以现金形式支付股权转让价款2亿元。3、甲方保证转让给刘某的股权是其在A公司的真实股权份额,是其合法拥有的该煤矿股权并具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其转让的股权,没有设置任何形式的抵押、担保,并免遭他人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甲方及其担保人承担。股权转让后,如以煤矿贷款,贷到的贷款优先用于建矿或归还煤矿以前的负债,两项还不能支付完贷款,按股份比例分到的贷款甲方可提前归还乙方借款。4、甲方所转让的股权可以回购,回购期间为两年,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不论何种原因,两年期间内甲方未回购股权或者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件的,即丧失回购权,该转让股权永久归乙方所有。5、在回购期间内,该转让股权暂不办理股东、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股东权利仍由甲方行使,股东义务亦由甲方承担,盈亏均归甲方。6、甲方未回购所转让的股权前,已收取乙方的股权转让价款,视同甲方借贷乙方的款项,以月息2.1%按季支付利息,即在每季的30日前支付上季利息(未填写)元。7、甲方提前回购所转让的股权,须经乙方同意。满一年可以无条件回购,不满一年回购甲方向乙方赔偿5%的违约金。8、甲方回购所出让的股权时,须先行返回乙方已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并结清利息,双方以协议的形式解除本合同。9、本次股权转让所产生的一切税和费,均由甲方承担。10、甲方在两年回购期内没有回购所转让的股权,则该转让的股权永久归乙方所有,由甲方负责办理股东、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对此,乙方不再支付甲方任何价款和费用。11、两年回购期届满之日起,本合同所转让的股权盈亏均归乙方,股东权利和义务由乙方享有或承担。12、甲方回购所转让的股权前,如不能按时付清利息,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款金额5‰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连续三个月未付利息或应付利息欠款累计达100万元以上时,乙方有权单方决定解除本合同,或者提前终结甲方的回购期,使该转让股权永久归属乙方。13、双方实际转让的股权数以甲方实际收款为准,核定比例。14、甲方因违约或因回购期届满丧失所转让股权的回购权的,须在丧失回购权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股东、股权变改工商登记手续。否则,每逾期一日按本合同转让总价款1‰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5、因甲方的股权瑕疵,导致本合同无效或被解除或无法履行的,甲方必须立即返还乙方已付转让价款并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同时按本合同价款50%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6、丙方自愿成为甲方履行合同的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三年,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算。17、甲方不能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由丙方负责履行或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丙方有权收回股权)。18、本合同经甲乙丙三方共同签字后生效。

2012年6月21日本案合同签订后,刘某于合同约定的两年期限内向李某支付1.75亿元,在合同约定的两年期限届满后又向李某支付2500万元,共计向李某支付2亿元。李某在合同约定的两年期限内向刘某支付利息42877500元,在合同约定的两年期限届满后又向刘某支付利息31000000元,共计向刘某支付利息73877500元。在合同约定的两年期限内,李某未主张行使合同约定的回购权,在两年期限届满后,双方亦未办理嘉元公司相关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

【争议焦点】

本案是股权转让纠纷还是民间借贷纠纷

【审判观点】

股权转让法律关系中,作为出让人,合同目的系出让其所有的股权以取得股权的对价;作为受让人,合同目的系支付股权对价,以取得相应的股权,享有目标公司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股东权利。而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作为出借人,合同目的系出借本金,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取回本金及相应利息;作出借款人,合同目的系向出借人借得本金,在借款期限届满后返还本金及相应利息。

本案的《股权转让合同》名为股权转让,实为民间借贷。本案当事人以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作为民间借款资金的担保,刘某李某出借本金以取得利息,履行期限届满后,李某不能清偿本金及相应利息,则向刘某交付相应份额的股权,刘1、张1在对李某履行合同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各方当事人的前述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刘某李某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及刘1、张1在对李某履行合同义务之连带保证责任合法有效,刘某李某应按本案合同约定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履行各自义务,刘1、张1在应对李某履行合同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来源:东方律师网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