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1年9月26日由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印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行)》(陕高法发(2021)20号)规定,从2021年10月1日(含本日)后发生侵权行为的案件不再区分城镇农村标准,即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中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以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进行计算。(注: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1、2021年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713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745元
2、2021年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4784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3158元
具体赔偿标准、项目及计算方法如下:
一、医疗费
(一)概念:医疗费是指为了使直接遭受人身伤害的人恢复健康、进行医疗诊治的过程中所花费的必要费用。
(二)计算公式: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疗费用(如器官功能训练所必须的康复费、整容费及后续治疗费等)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一)概念: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因为必要的饮食消费而有权要求的补助。在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情况下,受害人本人及其护理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也属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范畴。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80元/天-100元/天×住院天数
三、营养费
(一)概念: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在诊疗期间,为了及时恢复健康,在医生的指导和要求下,为购买营养物品所支出的费用。
(二))计算公式:
营养费=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实际发生的必要营养费用) ,也可按照30元-50元/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
(一)概念: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相当程度的人身损害,其行动能力和自理能力有了一定程度的降低。为了帮助其进行正常的生活,在医疗诊治和修养康复期间,根据医院的意见或司法鉴定,委派专人对其进行护理,并因此所需支出的费用。护理费只发生在某些程度的人身损害中,一般以生活能力是否减损为判断标准。在伤残等重大伤害中,护理费的发生是必须的。
(二)护理费的计算可以依据护理人员有无收入而区别对待: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人工资(元/天) ×陪护人数×护理期限(天)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费赔偿金额=根据陪护人员误工费×陪护时间或(80元—150元/天)×陪护人数×陪护时间
一般我省实践中,护理费的确定较多集中在100元-150元/天区间。例如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高法﹝2020﹞45号)文件要求,短期护理以陕西省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365天×医嘱护理天数,每天标准为38785元÷365天=106.2元。需要长期护理的根据陕西省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护理依赖系数(完全护理依赖按照100%,大部分护理依赖按照80%,部分护理依赖按照50%)×护理年限×护理人数。
五、误工费
(一)概念: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致使无法进行正常工作或进行正常经营活动而丧失的工资收入或者经营收入,是一种积极的财产减损,表现为财产的应增加而未增加。
(二)计算公式: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工资(元/天)×误工时间(天)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根据其能否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区分处理。
(1)能证明的: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误工时间(天)
(2)不能证明的,误工费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元/天)×误工时间(天)
3、在确定误工时间时,一般以医院建议或以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为准,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则误工时间可以定至定残日的前一天。
六、交通费
(一)概念: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在就医或者转院治疗过程中,因需乘坐交通工具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二)计算公式:
交通费赔偿金额=就医、转院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以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票据为准,并且有关票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七、住宿费
(一)概念:住宿费是指在人身伤害事件发生后,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有必要到外地进行治疗时,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而需要居住在旅馆或者招待所等地所支出的费用。
(二)计算公式:
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可按照150元/天计算)
八、残疾赔偿金
【伤残等级需要专业鉴定机构鉴定】
残疾赔偿金是指受害人身体被致残而导致其收入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给予受害人一定数额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
【年龄因素】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伤残赔偿金=40713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伤残赔偿金=40713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伤残赔偿金=40713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伤残等级因素】伤残赔偿系数计算方法说明:一级伤残的伤残赔偿系数为100%、二级伤残为90%,依此类推,十级伤残为10%。受害人有多处伤残的,见下文备注。
【下面以60岁以下不同伤残等级赔偿金额举例】:
一级伤残为40713元×20年=814260元;
二级伤残为40713元×20年× 90%=732834元;
三级伤残为40713元×20年× 80%=651408元;
四级伤残为40713元×20年× 70%=569982元;
五级伤残为40713元×20年× 60%=488556元;
六级伤残为40713元×20年× 50%=407130元;
七级伤残为40713元×20年× 40%=325704元;
八级伤残为40713元×20年× 30%=244278元;
九级伤残为40713元×20年× 20%=162852元;
十级伤残为40713元×20年× 10%=81426元。
【备注:伤残赔偿指数的确定】
单一伤残赔偿指数: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
多等级伤残赔偿指数:综合伤残等级赔偿指数=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附加伤残等级指数(累加)。
附加伤残等级指数分别对应为:一级10% 二级9% 三级8% 四级7% 五级6% 六级5% 七级4% 八级3% 九级2% 十级1%
限制条件:1、附加伤残等级指数累加不得大于10%,即:附加累计的总和以10%为上限,超出的不计; 2、“综合伤残等级赔偿指数”不得大于100%,即以100%为上限,超出的不计。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其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十、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十一、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83520元(2021年数据尚未公布,公布前以2020年数据计算)÷12个月×6个月= 41760元
十二、死亡赔偿金:
【同命同价】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死亡赔偿金:40713元×20年=814260元。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死亡赔偿金:40713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死亡赔偿金:40713元×5年=203565元。
十三、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原则上可以在2000元至50000元之间酌情予以认定。(司法实践中也常见十级5000元,伤残等级加重一级增加5000元的现象,从而确定具体金额)
十四、其他赔偿项目
处理丧葬事宜的必要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其他直接或间接的财产损失,鉴定费、评估费等,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