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企业调岗迫使劳动者辞职的,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金应否支持?
发布者:黄国斌律师|时间:2019年04月19日|分类:劳动纠纷 |551人看过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未有约定即为违法。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合同未约定工作岗位为由任意对劳动者进行调岗,且用人单位调岗应具备充分合理性。
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表面上看没有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也不具有侮辱性及惩罚性,但客观上超出劳动者实际技能,实质上是变相迫使劳动者离职,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是否属于合法调岗有三点需要注意:
第一,在书面劳动合同中是否明确约定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决定变动劳动者的具体工作岗位?
第二,如果没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可以具体变动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用人单位需要与劳动者另行签订协议方可调岗;
第三,如果已经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可以调动的具体岗位了,还要看是否具有调岗的合理性。
关于调岗的合理性又包括了四点:
一是调岗基于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或因劳动者个人能力、工作态度等因素导致,即调岗具有必要性。
二是调岗前后工资待遇应当持平。
三是调岗后是否增大了劳动者的劳动成本。这里主要是指工作岗位地理位置的变更不应给劳动者照顾家庭、上下班的工作成本造成更大的负担。
四是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0
收藏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