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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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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如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利益2

发布者:黄国斌律师|时间:2018年10月12日|分类:合同纠纷 |499人看过


  三、商品房受噪音污染是否可以要求赔偿?

  居住环境与交通噪音污染之间的矛盾,已成为一个不容回避问题。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商因噪声污染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这类纠纷属于合同违约与侵权竞合的案件,购房人可以选择以违约为由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相关行政管理规范的规定:开发商建设商品房应将商品房的卧室、起居室布置在背向噪声源的一侧;民用建筑的室内(指卧室和起居室)允许噪声级最大不得超过50分贝,夜间应小于或等于40分贝。超过这一标准的,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在开发商采取相应的防噪音措施后噪声仍然超标,商品房达不到居住条件的,购房人有权要求退房,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合同后对购房人造成损失的,开发商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四、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购房人如何处理?如何维权?

  商品房有质量问题时,是找开发商维修还是赔偿相应损害?要求开发商退房还是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当商品房的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买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赔偿损失?

  房屋质量问题,也称房屋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约定。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1、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因此,只要房屋存在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问题,购房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2、房屋因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买房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3、房屋存在一般质量问题。

  是指上述2种问题以外的质量问题,如装饰面脱落,厕所、厨房、卫生间、阳台地面泛水、积水、漏水,电线漏电、管道堵塞、暖气不热等。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修复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和期间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4、鉴定和评估。

  购房者与开发商对房屋是否有质量缺陷有争议的,可以共同委托鉴定单位或在诉讼阶段由法院委托鉴定单位进行检测鉴定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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