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建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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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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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刑事案件,为什么说律师介入宜早不宜迟?

发布者:高建权律师|时间:2019年06月14日|分类:刑事辩护 |479人看过


案情回顾

2018年9月12日,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高建权律师受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委托,经过高建权律师勤勉履职依法辩护使得案件圆满办结。

当高建权律师介入本案时,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逮捕,高建权律师克服异地办案、时间紧迫等客观困难,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全面详实地掌握了案件情况,并在第一时间查阅、复印了刑事案卷,高建权律师带领协办律师及律师助理研究案件,对案件定性、事实证据、罪轻情节等问题进行了全面的分析研判,准确找到了合法有利的辩护切入点,并向有关机关出具了说理充分、详实细致的法律意见书。高建权律师不仅多次与承办检察官、主审法官沟通,充分说明了当事人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理由和依据,积极协调当事人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了谅解,主动调取了当事人的报警通话记录等证据,庭审过程中有理有据地发表辩护意见,在公诉机关量刑意见为有期徒刑1至2年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最终仅获刑7个月,案件结果受到当事人及家属的充分认可。

【刑事案件简析】

一般情况下,刑事案件分为三个阶段,分别是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公诉审判阶段。往细了分,刑事案件又分公诉案件、自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而公诉审判阶段又分一审、二审。同时,律师既可以辩护人的身份出现,也可能以被害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出现。

总之,林林总总。下面,高建权律师结合法律规定及实务经验,就刑事案件各个阶段聘请律师的作用,尽量详尽的和诸君解读

对于请律师,尤其是刑事案件,应当宜早不宜迟,律师介入越早,对当事人越有利。试想一下:一个刑事案件,申诉时才委托律师介入,这时候律师水平再技艺高超,神通广大,恐怕也只有对当事人进行人道主义关怀的份了。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而且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侯,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那么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有什么作用呢?《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对辩护人在侦查阶段的职责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与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包括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的罪名和案件的有关情况,会见犯罪嫌疑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等。

1.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到底发生了什么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律师凭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就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发生了什么事?为什么会被羁押?有没有实施了侦查机关所指控的行为?侦查机关审讯时有没有刑讯逼供的行为?在看守所里面近况如何?……

由于律师会见当事人时,不被监听,即律师与当事人的会见内容,除了天知、地知、律师知、当事人知,没有任何第五者知道,当事人大可畅所欲言,不用担心隔墙有耳。

通过会见,律师就可以了解事情来龙去脉,解开犯罪嫌疑人家属心中的谜团;可以了解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近况,使压在犯罪嫌疑人家属心中的那块大石稍微下放一点。

2.被羁押后,很多犯罪嫌疑人都心有疑问:我是不是触犯刑法了?我该怎么办才能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律师会见当事人时,还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

如果当事人行为不构成犯罪,那么当事人的行为性质是怎么回事,是经济纠纷,还是仅受治安管理处罚即可的行为?法律依据在哪里?侦查机关提审时应该注意什么问题,应该怎样向办案人员沟通、反映问题,怎样争取早日释放?

如果当事人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也有可能不构成犯罪,构成与否,视乎侦查机关能否搜集到特定证据,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呢?这种情况下,律师可以为当事人解释其涉嫌罪名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根据侦查机关叫当事人辨认情况,预测侦查机关是否还抓到其他同案人,搜集到哪些证言?根据侦查机关是否叫当事人签名确认告知书,预测侦查机关是否已经找到赃物,是否已经找到当时的作案工具?结合案情及相关法律规定,律师就可以为当事人指出,侦查机关还需提供什么证据才能将你入罪?侦查机关可以通过什么方式去收集该证据,收集到该证据的可能性有多高?侦查机关提审时,你应该注意什么问题,如何回答办案人员提出的问题……

如果当事人行为构成犯罪,那么是轻罪还是重罪?当事人是否具有从犯、自首、坦白、未遂、退赃、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较轻且当事人不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话,能否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犯罪情节较轻的,可否在侦查阶段进行刑事和解,或在审查起诉阶段为其争取不起诉处理?

3.侦查机关刑讯逼供怎么办?

刑讯逼供作为一种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乃至精神刑等残酷的方式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审讯方法,在中国目前环境下,还是存在的。律师会见当事人时,可以了解到办案人员是否有刑讯逼供,如有刑讯逼供,律师就会调取办案人员刑讯副逼供的证据,为当事人代理申诉、控告,排除掉根据刑讯逼供作出的供述,使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4.对于一些有理有据的案件,通过律师介入可争取撤销案件或不批准逮捕或作不起诉处理。

对于一些当事人确实没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律师可以深入调查取证,获取到可以证明当事人没有犯罪事实的证据,提交给侦查机关或检察院,还当事人以自由。

对于一些构成犯罪与否,争议巨大的案件,律师可以引经据典、旁征博引,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向侦查机关或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出具法律意见,动摇他们的内心确信,迫使他们不予批准逮捕当事人,或对当事人取保候审或释放当事人。

对于一些由民间纠纷引发的犯罪,或者刑法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或者过失犯罪,如果犯罪情节不是特别严重,当事人认罪的,可以动员当事人或其家属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害的方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达成和解后,律师就可以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或者争取侦查机关撤销案件或争取检察院作不起诉处理。

对于一些当事人身患重病,或处于哺乳期,或超期羁押的案件,律师就可以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或争取侦查机关撤销案件,释放当事人。

律师在侦查期间的介入,更多的是在润物细无声中为当事人争取到自由,更多的是在硝烟还没有点燃时,就不战而屈人之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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