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小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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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继承劳动纠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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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要小心,保留证据维护合法权益

发布者:潘小俐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2日|分类:合同纠纷 |68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人物:

原  告:XX天津有限公司

被  告:北京搬家有限公司1 北京搬家有限公司2 安某 卿某

原告代理律师:潘小俐[天津盈诺律师事务所]张永刚[北京安太律师事务所]

原告诉称:

XX天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四被告连带给付《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剩余租金258335元;2.四被告连带给付违约金258335元;3.四被告连带给付律师费5000元;4.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722日,原告与四被告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北京搬家有限公司1以售后回租的方式将车牌号为×××(车架号XX......的上述22台机动车以500000元的价格出售予原告,原告再将车辆出租给北京搬家有限公司1,租金为按月支付,每月51667元,被告北京搬家有限公司2、被告安某、被告卿某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合同约定支付购车款500000元,但北京搬家有限公司12017121日起不能按约支付租金,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拒不支付,拖延已久,严重违约。

原告XX天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融资租赁合同》及附件;2.工商银行汇款凭证;3.发票、委托代理协议等。

被告辩称:

四被告未出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因四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对XX天津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提出书面质证意见,本院经审查,对XX天津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院查明:

院经审理查明:2016722日,XX天津有限公司(甲方、出租人)与北京搬家有限公司1(乙方、承租人)、北京搬家有限公司2(丙方、担保人)、安某(丙方、担保人)、卿某(丙方、担保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合同载明:本合同项下的融资租赁方式为售后回租,甲方依据乙方的要求,与乙方签订《车辆买卖合同》(附件1),向乙方购买其拥有完全所有权的租赁车辆,再由甲方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车辆接收确认书》(附件2)中列明的车辆为本合同所指租赁车辆;若乙方逾期支付本合同项下的租金或其他款项,则乙方每日按逾期金额的百分之十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并从乙方支付的款项中优先扣除;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严重违约,(1)未按合同约定时间、金额支付租金超过一个月,经催告仍不及时支付的,……;乙方若发生严重违约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选择下列一种或几种补救措施,(1)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控制租赁车辆的使用和处置租赁车辆,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按合同总额的百分之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要求乙方一次性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全部租金及一切应付款项,……;乙方应赔偿甲方因追究乙方违约责任而产生的各项损失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锁机费、差旅费、查询费、诉讼费、保全费、公证费、律师费、收回和处置租赁车辆而发生的全部费用等);为确保乙方切实履行本合同项下的租金支付义务,保障甲方债权的实现,丙方愿意为乙方提供因本同与甲方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担保,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全部租金、违约金、经济损失赔偿金、其他应付款项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和其他费用,担保期间为本合同主债权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该《融资租赁合同》的附件1为《车辆买卖合同》(甲方买方XX天津有限公司、乙方卖方北京搬家有限公司1),详细列明了涉案22台车辆的品牌型号、颜色、上牌日期、车架号信息。附件2为《租赁车辆接收确认书》,北京搬家有限公司1确认收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22台车辆,确认书详细列明了22台车辆的品牌、上牌日期、车架号。附件4为《融资租赁合同交易条件及费用明细表》,载明:起租日为本合同签约日,租赁期限自起租日起共12个月,合同结束日2017721日;每期租金51667元,支付日期为每月21日。

庭审中,XX天津有限公司提交汇款凭证,证明其于2016722日向《车辆买卖合同》约定的收款账号汇款500000元。转账凭证显示的付款人为渠某,经本院询问,XX天津有限公司渠某XX天津有限公司的经理和股东,该笔款项系XX天津有限公司支付涉案22台车辆的购车款。

XX天津有限公司主张北京搬家有限公司1已支付7期租金,剩余5期租金共计258335元至今未付,且涉案车辆目前均在北京搬家有限公司1处。

XX天津有限公司提交委托代理协议及发票,证明为本案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

裁判结果

一、被告北京搬家有限公司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XX天津有限公司剩余租金258335元;

二、被告北京搬家有限公司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XX天津有限公司违约金62000元;

三、被告北京搬家有限公司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XX天津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元;

四、被告北京搬家有限公司2、被告安某、被告卿某对本判决上述第一、二、三项确定的被告北京搬家有限公司1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北京搬家有限公司2、被告安某、被告卿某承担上述清偿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北京搬家有限公司1追偿;

五、驳回原告XX天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17元,由原告XX天津有限公司负担3394元(已交纳),由四被告负担562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260元,由四被告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律师观点:

在办案的时候,最难的是证据的收集,而当事人对证据的把控很难,他们不知道什么证据是有效的,什么证据是无效的,律师的作用就是了解案情,整理相关资料,对当事人进行庭前指导,只有提供的了相应的证据,法院才会予以支持,当事人合法权益才得以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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