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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马X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秦健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14日 14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因办理车辆融资租赁需要,于2019920日与原告签订《服务合同》,被告为承租人,原告为服务人,《服务合同通用条款》2.1款约定:“承租人知晓并确认,在服务人将承租人作为客户推荐至融资租赁公司,经融资租赁公司审核,并确认选择承租人作为融资租赁客户对象,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同日,原告将被告推荐至XX公司(以下简称“XXX”),经XXX审核,XXX与被告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总租金93240.00元,租赁期限36期,月租金2590.00元,担保方式:由中国XX公司(保险人)提供履约保证保险。上述合同签订后,XXX根据约定将融资款项转至被告指定账户,后被告累计发生3期租金欠款,经XXX催收后,被告仍未支付租金。故保险人中国XX公司履行了履约保证险义务。2021126日,中国XX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原告,并由原告向被告发送《债权转让通知书》,通知被告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认为,中国XX公司将已取得追偿款部分保险标的一切权益转让给原告,并授权原告向被告追偿,故被告应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但被告至今未予履行。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偿金85341.31元,并向原告支付利息22402.09元(利息以代偿金85341.31元为基数,按日0.5‰标准,自代偿之日2020227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85)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尚义县甲石河乡瓦桶沟村村民委会出具证明,被告马X自其3岁时随母亲离开本村后,一直未回村居住。被告马X的户籍地虽在河北省尚义县,但被告马X不在户籍地居住,无法送达。原告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提交的《服务合同》中,被告马X的住所及送达地址均为山西大同市矿区棚户区仝家湾053号,故该地址应为被告马X的经常居住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处理。


秦健律师,从事多年法律工作,经验丰富。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人伤侵权、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劳动纠纷。秉承着每个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张家口
  • 执业单位: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720********03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