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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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怎么样来辨别维护权益?

发布者:张浩律师 时间:2022年07月18日 34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次案例当中,代表医疗机构对医疗纠纷进行处理及应诉,以此为视角分析,如患者认为医疗机构在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失误,该如何依法进行维权?

一、患者及其家属遇到医疗纠纷常见问题

(一)认为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失误,第一时间应该做什么?注意什么?

1.保存好病历材料和相关的物证材料,如药品(物)及外包装等;

2. 通知医院医务部门(医政科)和卫生行政部门介入,复印好全部相关病历材料,并要求封存病历;

3. 若发生患者死亡,死亡原因无法明确的,建议同意医疗机构进行尸检。(提醒:有利于查明死亡原因)

4.如认为医疗机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切勿随意签署相关文件。

(二)医疗纠纷解决途径有哪些?

1.与医院方自愿调解;

2.申请医院所在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医调委)调解;

3.申请医院所在地/主管卫生行政部门调解;

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医疗损害鉴定可以委托哪些机构鉴定?

根据规定,医学会或其他司法鉴定机构可以鉴定。委托医学会以外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的,该鉴定机构应有具备相应临床专科知识和经验的鉴定人参加。同时多年代理医疗纠纷案件经验得出,不建议患者及其家属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因法律规定单方委托鉴定,该鉴定结论医疗机构可以不予认可并重新鉴定,劳神伤财。建议通过卫生健康局医调委主持同医疗机构共同选定机构进行鉴定或通过诉讼申请进行司法鉴定。

(四)申请鉴定会不会偏袒医疗机构?

目前未遇到鉴定机构因为个案偏袒医疗机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需承担相应责任并对其负责,甚至对于医疗机构责任问题抓的比较严格;即使鉴定报告真存在问题,患者及其家属仍可以重新申请鉴定,该鉴定费可以要求退还。

(五)进行医疗损害责任鉴定,需要递交哪些材料?

1.患者的身份信息;

2.医患双方对诊疗过程的陈述;

3.病历材料原件(查验)及复印件;

4.相关检查的病历材料原件及辅助检查材料原件,如CT,心电图;

5.如果患者死亡的,需要提供尸检报告(视情况,无可不提供)

6.其他与鉴定有关的材料。

(六)医疗纠纷中可以鉴定的内容有哪些?都是按照什么标准进行鉴定的?

鉴定内容包括: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医疗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患者的伤残等级、患者的误工期限、营养期限、护理期限等。

鉴定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湖北省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指引》、《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指南》等

二、案例分析

(一)案件事实情况

2013 6 28 日上午,患者因感颈部、双侧肩部、前胸部疼痛不适,程度较重到医院就诊并预约次日行颈椎 MR 检查。

2013 7 1 日,患者前往该院疼痛科检查, 医生给予“骨肽”注射液注射治疗。

2013 7 8 日患者再次前往该院就诊,经行心电图检查显示“窦性心律急性广泛前壁心肌梗死?”,门诊以“冠心病急性心肌梗死”收至入院。治疗至 2013 7 11 日患者自动出院,共计住院 3 天,出院诊断为:1.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广泛前壁心肌梗死心律失常、窦性心动过速室壁瘤形成 Killip I2.高血压病3级 极高危 高血压性心脏损害 3.血脂异常 4.颈动脉粥样硬化 5.糖耐量异常?

出院当日患者到专科医院治疗至 2013 7 21 日出院,共计住院 10 天,出院诊断为:1、冠状动脉粥样硬化 性心脏病 急性 ST 段抬高型广泛前壁心肌梗死 心脏扩大 心尖 部室壁瘤伴血栓形成 心功能 I 级(KILLIP2、高血压病 3 级 极高危组。

2013年至2021年期间,患者在专科医院治疗,行冠状动脉支架术,行射频消融术,安装除颤器。

2021320日,在专科医院的义诊活动中,咨询急性前壁心肌梗死的相关情况,了解到:心肌梗死就是冠心病,急性前壁心肌梗死的就是比较严重的冠心病,心肌梗死的前兆是胸部疼痛等,主要表现为冠状动脉堵塞,血流中断,心肌缺血而逐渐坏死,而这些都是可以通过心电图来分析患者是否出现心肌梗死的情况。而对于心肌梗死的诊疗,时间就是生命,需要在出现征兆时就进行相关的检查和诊疗,否则会导致心肌因为缺血而不断坏死。遂引发纠纷,起诉至法院。

(二)办理思路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结合本案从医疗机构的角度主要答辩方向围绕以下几点:1、原告主张已过诉讼时效。原告于201378日至2013711日期间在被告处住院,至今已 过近9年,早已过诉讼时效。2、被告采取的诊疗措施有适应证,患者是以颈部、双肩及背部不适就诊,症状并不典型、无胸闷表现,且其职业为卡车司机,201371MR诊断报告书显示其颈椎存在问题。3、原告当时身体状况并不适合立即行冠脉造影检查,被告并未存在过错,已经采取了符合患者身体状况的措施。4、被告诊断明确,专科医院出院小结建议采取抗凝治疗1-3月后返院进一步冠脉介入检查及治疗,同被告择期进行冠脉造影检查判断一致,因此并未延误原告病情。

(三)案件结果

经答辩鉴定意见综合考虑认为医方存在医疗过错,在患者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建议为轻微作用因素,参与度理论数值建议为1%-20%。案件审理当中始终坚持鉴定报告存在过错,最终法院判决医疗机构承担10%的责任,赔偿各项损失约3万元,该结果存在一定程度的人道主义关怀。

三、案件评析

医疗纠纷具备一定的专业性,需要一定程度上熟悉医疗纠纷案件处理流程、鉴定流程,相应医疗诊疗规范指南等,只有熟练的掌握一个医疗纠纷产生的问题点和诊疗行为过错和失误点,才能最大程度上争取最优鉴定结果,获得最大的赔偿。作为普通人我希望每个案件都能伸张公平正义,作为律师为委托人依法依规争取到最优的结果同样是程序和法律的正义,希望通过本篇文章能够让正处于医疗纠纷事件中的患者及其家属能够有所收获。

擅长处理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医疗服务纠纷、医疗鉴定事项。曾在武汉市江夏区法院担任法官助理,现为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20120********25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