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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已开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严打模式

发布者:毛亚枫律师|时间:2021年03月11日|分类:法律顾问 |199人看过

★ 2020年11月24日,最高法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第一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万元等。

★ 2021年2月19日,最高法侵害商业秘密案件赔偿金额最高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等共计1.59亿多元,并强调将把该案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从《商标法》《种子法》确立惩罚性赔偿,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增加惩罚性赔偿,以及《民法典》第1185条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标志着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法领域实现了“全覆盖”。

相应地,2020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作出(2019)最高法知民终5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万元等。该案适用顶格5倍的惩罚性赔偿,成为最高法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第一案。

2021年2月19日,最高法作出(2020)最高法知民终16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三家公司及两个个人。两个个人中,一个是携带商业秘密跳槽到被告公司者,另一个是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等共计1.59亿多元。同时,判决书中,还非常少见地说明: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已经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本院将依法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虽然该案并未适用惩罚性赔偿,但依然创造了侵害商业秘密案件赔偿金额的新高。

2021年3月3日,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最高法民三庭负责人在接受专访时提到,最高法近期将专题发布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典型案例。

由此可见,我国已经开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严打模式。

因此,学习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相关规定,尤其是《解释》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解释》仅用七个条款,对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故意、情节严重的认定,计算基数、倍数的确定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言简意赅,每条都是精华。现就对《解释》的理解简单整理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惩罚性赔偿以“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以及权利人请求为前提。权利人未请求的,法院不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惩罚性赔偿。

(二)权利人想要获得惩罚性赔偿,应在起诉时明确赔偿数额、计算方式及事实和理由。起诉后认为需要请求惩罚性赔偿的,建议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二、“故意”的认定

(一)权利越稳定,知名度越高,双方关系越紧密,被认定“故意”的可能性越大。

(二)侵权人拒不停止侵权,因故接触过该知识产权,或实施盗版、假冒注册商标;或者权利人和侵权人的实际掌控人相同,可以初步认定为“故意”。

三、“情节严重”的认定

(一)侵权手段越卑劣,次数越多,时间越长,地域越广,规模越大,后果越严重,诉讼行为越不诚信,被认定“情节严重”的可能性越大。

(二)侵权人拒不改正,以侵权为业,破坏证据,或拒不履行保全裁定;或者权利人受损、侵权人获利巨大;或者侵权行为危害社会或人身健康,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三)与认定“故意”相比,认定“情节严重”,没有“初步”两字的限制,意为可以直接认定。

四、“基数”的确定

(一)在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基数时,先采用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或获利,再采用许可使用费。

(二)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或获利的适用

1、侵害著作权、专利权:权利人的损失与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二选一;

2、侵害商标权、商业秘密:先采用权利人的损失,再采用侵权人的获利;

(三)侵权人拒绝提供账簿,或提供虚假账簿,仍可确定惩罚性赔偿基数进而进行惩罚性赔偿。

五、“倍数”的确定

(一)侵权故意程度、情节严重程度,将直接影响赔偿倍数。
  (二)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不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

(三)已经被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情节较为严重,在考虑赔偿倍数时应适当上调。但是,从“但书”理解,在上调的基础上又应适当下调。


《解释》全文链接: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888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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