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加强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驰名商标保护相关工作的通知》(国知发保函字〔2019〕229 号)。通知规定:企业可在经营活动中对商标获得驰名商标保护的记录做事实性陈述,若有意淡化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法律性质,将“驰名商标”字样视为荣誉称号并突出使用,用于宣传企业或推销企业经营的商品或服务,则应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进行查处。
《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该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因此,企业应谨慎使用“驰名商标”字样,否则将被处十万元罚款。而由于《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处罚规定没有幅度,所以只要因违反该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而被处罚,就是罚款10万元,没有根据违法情节进行酌情处罚的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