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赖传飞律师 时间:2019年10月22日 38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被告一为一家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被告二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年3月24日,原告和被告一约定,由被告一将原告的一批水族灯运输到美国,并办理该笔货物的进出口及国际货物运输的相关事宜,货物共计115箱。合同签订后,原告将货物交付给被告一,但货物一直未能按约定送达目的地。2017年4月24日,被告一告知原告,除30 箱货物顺利报关送达目的地外,其余货物在洛杉矶港口被美国海关查验。原告认为,被告一一直未能告知查验结果,也未能提供美国海关查验货物的官方文件且不能给出合理解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应依法承担赔偿义务。
被告提出反诉,要求原告支付被告办理清关手续的代理费用和为办理代理事项而支出的费用。
【律师点评】
本案中,原告主张双方法律关系为运输合同纠纷,欲让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律师认为双方发生争议是在办理清关手续过程中,而关于办理货物清关手续的相关约定,系被告公司依照原告公司指示和委托,被告公司处理事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应认定为委托合同关系。本案系案涉货物被美国海关扣押没收而引发的争议,争议的主要事实发生在货物清关过程中,故律师主张该部分法律关系属于委托合同关系而非运输合同关系。法院在判决书中予以认可也因此而驳回了原告的诉请,从而为被告反诉原告支付代理费提供了明确的依据。这启示在案件法律关系梳理时切忌一根筋,要学会分割,如此才能让案件适用准确的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八条“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