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出卖方赵某生前与买方楼某签订安置房买卖合同一份,楼某按期付清全部房款,但房产一直未过户。后赵某自杀,其有法定继承人赵母、傅某、赵儿、朱女等人。赵母与傅某系赵某的双亲,赵儿系赵某与前妻婚生儿子,朱女系赵某和后妻(已离异)的婚生女儿。由于朱女户口一直在外地,且不愿出面,导致房产未能进行顺利过户,引发本案,楼某起诉要求按照买卖合同履行协助过户义务。
点评:本案出卖方和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且买房已付清全部房款,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其有权利督促出卖方及其法定继承人积极履行合同义务。
本案例的上传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结合当下旧城区改造,多地用户被征迁后进行房产安置,鉴于安置房取得权证的特殊规定,作为买房人应当有高度的注意义务,肯定卖方权属并及时进行房产公证,保证自身购房的合法性和排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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