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育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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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执行异议之诉制度

发布者:姚育鹏律师|时间:2021年08月30日|分类:法律顾问 |986人看过

      现行法律对执行异议之诉的规定较为原则,操作性不强,在审理中实体与程序交错,执行与审判盘结,各种权利纠缠冲突。本期分享笔者办理的两起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案例一】
2014年7月1日,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户民初字010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天津市XX有限公司给付西安XX机械有限公司56000元…2018年12月12日,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陕0118执异3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追加柳XX为本案被执行人;二、柳XX对天津市XX有限公司在本院(2014)户民初字01054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18年12月26日,柳XX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2020年4月23日,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陕0118民初5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不得追加原告柳XX为被执行人;二、本院(2018)陕0118执异36号执行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该判决书现已生效。
【案例二】
2018年8月2日,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陕0802民初62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扣留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8民初529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由中央储备粮榆林直属库向榆林市XX有限责任公司返还的租金1600万元及利息中,被告谷XX在榆林市XX有限责任公司享有40%的股权所应得款470万元,扣留期限三年。同年9月18日,案外人榆林市XX有限责任公司向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同年10月29日,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陕0802执异14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榆林市XX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请求。
2018年11月8日,案外人榆林市XX有限责任公司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2019年4月20日,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陕0802民初10999号民事判决书(一审),驳回原告榆林市XX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同年7月31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陕08民终2337号民事裁定书(二审),裁定如下:一、撤销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陕0802民初1099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重审。2020年6月30日,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陕0802民初403号民事裁定书(一审),驳回原告榆林市XX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同年12月25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陕08民终3467号民事裁定书(二审),裁定如下:一、撤销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20)陕0802民初403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我国的执行异议之诉制度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自2007年正式确立执行异议之诉制度,到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该制度的整体设计,再到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该制度的具体规定,其理论体系和制度规范已见端倪。执行异议之诉的主要目的是请求人民法院排除或继续执行特定标的,而当事人所基于的理由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实体权益以及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是否妨害了其所享有的实体权益。目前执行异议之诉主要包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与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之诉。
(完)
                                                   作者:姚育鹏  律师                                           
法条链接:《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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