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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生父争夺孩子抚养权, 法院将如何判决?

发布者:陶红利律师|时间:2018年09月21日|分类:婚姻家庭 |970人看过


继父、生父争夺孩子抚养权,

法院将如何判决?

某次笔者去电台做节目,有个听众提问,孩子的母亲去世后,生父要求孩子抚养权、但是继父不愿意放弃孩子的抚养权,法院会怎么判决?当时因为时间有限,解答得不太全面清晰。所以,今天专门拟文一篇,来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先给大家分享两个案例吧,通过实际判例来探讨关于抚养权的确定标准。

第一个案例

案情:李某(生父)与韩某(生母)2002年登记结婚,第二年生育一女小美。后韩、李两人因为性格不和经常发生争吵,李某还有家庭暴力,经常对韩某大打出手。2006年韩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女儿小美由韩某抚养。

 2008年韩某与薛某再婚,婚后薛某待小如同亲生,双方感情也很好。2015年8月,韩某突发疾病死亡。韩某死后,小的抚养权归属问题成了生父李某与继父薛某争论的焦点,两人都主张孩子应由自己抚养。生父李某主张自己是小的亲生父亲,现在孩子的生母已经去世,孩子理应由生父抚养。

 但是薛某却认为:近8年来,李某未看望过孩子一次,同孩子已经没有感情可言,而自己则自孩子五岁以来就一起生活,现在孩子已经十二周岁,自己与孩子已经建立起了深厚的感情,与此同时孩子与李某却十分陌生,因此认为孩子应由自己抚养。

 双方为此僵持不下,2015年6月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获得孩子的抚养权。 

审理结果:法院受理后,依法征求了孩子小的意见,孩子表示愿意继续同薛某生活在一起。法院认为:李某虽然作为小的亲生父亲,但是多年来,其未曾照顾过孩子,而薛某通过多年的生活,同小已经建立起深厚的感情,并且孩子也表示愿意继续跟薛某一起生活,因此法院判决:孩子小惠应由薛某抚养。

一审判决后,李某不服,认为自己作为孩子的生父有权获得孩子的抚养权,法院把孩子判给薛某是错误的,所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薛某与孩子已经形成事实抚养关系,再加上孩子也表示愿意与薛某生活,所以一审法院判决孩子由薛某继续抚养并无不当。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二个案例

案情:冯某和杨女士离婚后,女儿佳佳(2010年出生和杨女士一起生活。2012年,杨女士和赵某再婚,赵某对杨女士和继女佳佳十分不错。2017年年底,杨女士因交通事故不幸去世。在孩子母亲去世后,冯某便找到了赵某,要求将佳佳带回自己抚养,但遭到了赵某的拒绝,冯某为此将赵某告上了法庭。

赵某认为,自己和佳佳形成的继父女关系,不会因为杨女士的去世而解除或者消失,自己和佳佳已经有了感情,自己愿意抚养她长大。

审理结果:该案件经由法院审理后认为,冯某佳佳所形成的血缘关系,不会因为离婚而消失,从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孩子应该由冯某抚养,抚养费用自理。

 

律师分析:

上述两个案子案情类似,但是判决结果却大相径庭。按常理,孩子的母亲死后,理应由生父继续抚养,就算生父不能抚养那也应该由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亲属抚养,所以,两个案件的原告(孩子的生父)都认为自己是与孩子有着血缘关系的,就凭这一点,继父也不能与自己争,但是为什么第一个案子会把抚养权判给继父呢?

第一个案例两级法院都会将孩子判给薛某,有三个关键点:

1、薛某具有监护权资格。薛某与孩子已经形成了事实抚养关系。关于何谓“形成事实抚养关系”,法律并无明确的规定,对于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关系,法律规定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已经形成事实抚养关系,那么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比照亲生父母、子女间的关系处理。

2、尊重孩子的意愿。孩子已经年满八周岁,可以对由谁继续抚养做出选择,在孩子选择继续跟薛某生活的情况下,法院尊重孩子的选择,判决孩子的抚养权归薛某。

3、生父李某过去多年怠于履行父亲义务,与小美亲子关系非常淡薄。如果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决给孩子,贸然改变孩子的成长环境,会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但是第二个案例中,生父冯某在离婚后一直对佳佳也是尽

职尽责,亲子关系比较融洽,且孩子尚未满八周岁,因此法院没有征求孩子的意见,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原则出发,孩子由生父抚养比较恰当。

综上,法院在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属的时候,首先是看哪些是有监护人资格;然后在尊重孩子意愿的前提下,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保障孩子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慎重衡量双方的物质条件、家庭环境等因素,将孩子判归最有利于其成长的一方抚养并且八周岁以上的孩子要听取孩子的意见。

最后笔者想说,虽然生父跟孩子有天然的血缘关系,但是若不闻不问,不尽到为人父母的责任,对孩子没有一颗真心爱护的心,最终即得不到孩子的认可,也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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