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次笔者去电台做节目,有个听众提问,孩子的母亲去世后,生父要求孩子抚养权、但是继父不愿意放弃孩子的抚养权,法院会怎么判决?当时因为时间有限,解答得不太全面清晰。所以,今天专门拟文一篇,来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先给大家分享两个案例吧,通过实际判例来探讨关于抚养权的确定标准。
第一个案例
案情:李某(生父)与韩某(生母)2002年登记结婚,第二年生育一女小美。后韩、李两人因为性格不和经常发生争吵,李某还有家庭暴力,经常对韩某大打出手。2006年韩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女儿小美由韩某抚养。
2008年韩某与薛某再婚,婚后薛某待小美如同亲生,双方感情也很好。2015年8月,韩某突发疾病死亡。韩某死后,小美的抚养权归属问题成了生父李某与继父薛某争论的焦点,两人都主张孩子应由自己抚养。生父李某主张自己是小美的亲生父亲,现在孩子的生母已经去世,孩子理应由生父抚养。
但是薛某却认为:近8年来,李某未看望过孩子一次,同孩子已经没有感情可言,而自己则自孩子五岁以来就一起生活,现在孩子已经十二周岁,自己与孩子已经建立起了深厚的感情,与此同时孩子与李某却十分陌生,因此认为孩子应由自己抚养。
双方为此僵持不下,2015年6月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获得孩子的抚养权。
审理结果:法院受理后,依法征求了孩子小美的意见,孩子表示愿意继续同薛某生活在一起。法院认为:李某虽然作为小美的亲生父亲,但是多年来,其未曾照顾过孩子,而薛某通过多年的生活,同小美已经建立起深厚的感情,并且孩子也表示愿意继续跟薛某一起生活,因此法院判决:孩子小惠应由薛某抚养。
一审判决后,李某不服,认为自己作为孩子的生父有权获得孩子的抚养权,法院把孩子判给薛某是错误的,所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薛某与孩子已经形成事实抚养关系,再加上孩子也表示愿意与薛某生活,所以一审法院判决孩子由薛某继续抚养并无不当。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二个案例
案情:冯某和杨女士离婚后,女儿佳佳(2010年出生)和杨女士一起生活。2012年,杨女士和赵某再婚,赵某对杨女士和继女佳佳十分不错。2017年年底,杨女士因交通事故不幸去世。在孩子母亲去世后,冯某便找到了赵某,要求将佳佳带回自己抚养,但遭到了赵某的拒绝,冯某为此将赵某告上了法庭。
赵某认为,自己和佳佳形成的继父女关系,不会因为杨女士的去世而解除或者消失,自己和佳佳已经有了感情,自己愿意抚养她长大。
审理结果:该案件经由法院审理后认为,冯某和佳佳所形成的血缘关系,不会因为离婚而消失,从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孩子应该由冯某抚养,抚养费用自理。
律师分析:
上述两个案子案情类似,但是判决结果却大相径庭。按常理,孩子的母亲死后,理应由生父继续抚养,就算生父不能抚养那也应该由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亲属抚养,所以,两个案件的原告(孩子的生父)都认为自己是与孩子有着血缘关系的,就凭这一点,继父也不能与自己争,但是为什么第一个案子会把抚养权判给继父呢?
第一个案例两级法院都会将孩子判给薛某,有三个关键点:
1、薛某具有监护权资格。薛某与孩子已经形成了事实抚养关系。关于何谓“形成事实抚养关系”,法律并无明确的规定,对于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关系,法律规定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已经形成事实抚养关系,那么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比照亲生父母、子女间的关系处理。
2、尊重孩子的意愿。孩子已经年满八周岁,可以对由谁继续抚养做出选择,在孩子选择继续跟薛某生活的情况下,法院尊重孩子的选择,判决孩子的抚养权归薛某。
3、生父李某过去多年怠于履行父亲义务,与小美亲子关系非常淡薄。如果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决给孩子,贸然改变孩子的成长环境,会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但是第二个案例中,生父冯某在离婚后一直对佳佳也是尽
职尽责,亲子关系比较融洽,且孩子尚未满八周岁,因此法院没有征求孩子的意见,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原则出发,孩子由生父抚养比较恰当。
综上,法院在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属的时候,首先是看哪些是有监护人资格;然后在尊重孩子意愿的前提下,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保障孩子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慎重衡量双方的物质条件、家庭环境等因素,将孩子判归最有利于其成长的一方抚养;并且八周岁以上的孩子要听取孩子的意见。
最后笔者想说,虽然生父跟孩子有天然的血缘关系,但是若不闻不问,不尽到为人父母的责任,对孩子没有一颗真心爱护的心,最终即得不到孩子的认可,也得不到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