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事项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适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意见》,排除非法证据。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人A因诈骗罪被F人民法院判处十年半有期徒刑,A不服依法提出上诉,在此期间辩护人发现原审认定A构成诈骗的很多证据不合法,应当予以排除。具体证据有以下:
第一、1、2015年8月7日16点21分至2015年8月7日16时55分。(在卷45至47页)是公安对B的询问笔录。证实公安在还没有对本案被告人A立案的时候就已经开始处理该起案件。系严重违法行为。该证据应该按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法律上的依据就是公安部《关于严重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等. 2015年8月7日C出具的证明(系本案报案前就已经出具)。
第二、2017年11月28日10点1分至2017年11月28日12时45分对A的讯问笔录。2017年12月13日15时18分至2017年12月13日15时57分对A的讯问笔录内容几乎一摸一样,所提的问题所回答得内容甚至标点符号都一样。该讯问笔录并非被告人高建立自己所陈述的案情,而是复制原来的笔录内容。剥夺了被告人陈述案情和为自己辩解的权利,因此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证据这两份笔录内容及讯问时的同步录像记载可以印证。法律依据就是《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意见》。
第三、D公安局龙湖派出所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到案经过和证明。以上均没有办案人员签名,不能作为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
第四、E公司2017年12月4日出具的证明和转账明显均没有负责人员签字。2015年8月7日C出具的证明(系本案报案前就已经出具)。以上法律上的依据就是《民事诉讼法》115条及其解释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意见》,单位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由单位负责人和制作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所以该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法院应该直接予以排除。
基于以上事实与理由刑诉法和最新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特提出以上非法证据排除申请。
申请人:雷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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