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浩律师

  • 执业资质:1350120**********

  • 执业机构: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离婚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抵押担保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福州开放办理个人房屋抵押登记,破解民间借贷资金安全难题。

发布者:柳浩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910人看过

近年来,随着经济增速的下滑、产业结构的调整,民间借贷呈现爆炸式增长,规模越来越大,金额越来越高。民间借贷伴随着高利息的往往也蕴藏着极大的风险,这种以亲友关系和利息为纽带的融资方式基本是依靠借贷方个人信誉作为担保的,一旦资金链断裂或缺乏诚信,借贷方赖账或跑路现象时有发生,而出借方往往血本无归。因为借贷纠纷而来咨询、委托律师的占到律师所代理的普通民事案件数量的四成左右。

近日,福州市房屋登记管理中心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抵押登记工作的通知》,福州将开放办理个人之间的房屋抵押登记。个人之间房屋抵押登记手续的办理,将会提高出借方的抗风险能力,为出借方的资金安全提供保障。

通知中明确,个人与个人之间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提供房屋设定抵押的,可以办理抵押登记。当事人申请时需要提供抵押登记申请表;经公证的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只提供经公证的债权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当事人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抵押登记的,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对于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抵押登记的,必须提供监护关系证明和为了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依据《物权法》、《担保法》的规定,以房屋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在办理完成抵押登记手续后才依法享有抵押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而在以往的民间借贷实务中,常常存在着两种错误的做法:一是仅仅以书面形式简单约定以房屋做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二是借贷方将房屋产权证原件交给出借方就认为完成抵押手续。上述两种由于未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实际上并未产生抵押权,在借贷方未还款的情形下,也不能享有法定的优先受偿权,造成出借方资金损失。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