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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抚养费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

发布者:吴美玉律师|时间:2017年05月03日|分类:行政诉讼 |519人看过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根据离婚协议约定支付孩子抚养费,若一方拒不支付抚养费,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以孩子的名义起诉另一方,并要求一次性补付所欠抚养费。那么,如果一方因各种原因长期未索要抚养费,对于长时间怠于行使的权利是否仍能得到支持,抚养费追索权是否同样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

对于抚养费案件中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抚养费请求权为一种债权,既然属于债权就应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当时效届满后,当事人就丧失胜诉权,抚养费追索权就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二种意见认为,抚养费请求权虽属于债权,但其涉及到身份关系,人身关系不适用诉讼时效,基于人身关系的债权也不应适用诉讼时效。

第三种意见认为,抚养费请求权属于持续性的债务,属于特殊的债权,一直持续到未成年子女年满18周岁为止,因此只有在年满18周岁之后才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对于以上不同的观点,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院也认为抚养费请求权不应直接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抚养费给付请求权是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具有人身属性,属于持续性的债务,在子女未成年前这种给付之债处于持续状态,直到子女满18周岁后,这种给付之债的义务履行期限才截止。法律规定抚养费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未成年子女的生存权,如果因未及时索要抚养费而丧失追索权,则无法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因此在子女年满18周岁之前不应适用诉讼时效。但由于享有上述请求权的身份是存在一定期限的,即直到子女成年为止,故抚养费请求权并非是永久性的权利,年满18周岁以后如仍怠于追偿,则该追偿权就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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