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美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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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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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是否可以要求赔偿?

发布者:吴美玉律师|时间:2017年03月28日|分类:人身损害 |498人看过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与他人发生婚外性行为生下孩子,隐瞒事情真相,抚养孩子多年后男方知道孩子并非其亲生,向女方提出离婚的同时是否可以要求女方返还男方为抚养孩子投入的费用,是否可以要求女方支付精神损失赔偿金?


第一个问题,男方是否可以要求女方返还为孩子付出的抚养费?

相关案例:

金某与朱某于婚后生一男孩,后基于一系列疑点,金某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经DNA遗传鉴定发现儿子与自己并无亲生血缘关系,双方因此经常产生冲突,以致于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返还孩子的抚养费。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抚养费退还问题,由于孩子出生以来一直由双方共同抚养,经鉴定排除金某为孩子亲生父亲,故金某对孩子无法律上的抚养义务,金某为此要求朱某返还抚养费,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对于具体费用,结合日常生活的实际需要以及双方的意见,酌情确定朱某返还抚养费2万元。

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负有法定抚养义务(包含继父母和养父母),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享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该权利基础来源于子女与父母之间的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的存在。如果孩子与父母之间实际并没有血缘关系,也不存在收养关系,也并非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男方作为非亲生父亲,当然不负有对孩子的法定抚养义务。在不具有法定抚养义务的情况下,男方因受女方欺骗,而做出了与自己真实意思相违背的民事行为,男方作为受欺骗方可以要求法院予以撤销。如对男方的该主张不予支持,实际上鼓励了现实生活中类似的违法行为,于法相悖,于理不符,严重违背公序良俗。至于处理时具体金额应如何计算,可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各自的经济收入,负担家务和离婚时共有财产的处理等情况酌定。


第二个问题,男方是否可以要求女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相关案例:

李某与赵某婚后生一男孩,后李某发现孩子并非自己亲生,李某得知真相后双方经常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和,遂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赵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李某财产损失的计算,可根据本地区平均生活水平及抚养孩子的时间进行确定,本院确定由赵某赔偿李某已负担的抚养费本金及利息2万元。对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结合李某所遭受的精神损害程度及赵某行为给李某及其家人带来的创伤等因素,本院酌定由赵某赔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的情形有以下四种:(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虽然《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中并没有明文规定这种情形可以要求赔偿,但婚内欺骗配偶与他人生子,不仅违背了社会公共道德,也必定会给配偶及其家人造成巨大的精神伤害。如果仅支持返还支出的抚养费,远远不足以弥补无过错方所受到的精神创伤,因此应当支持无过错方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以此达到惩戒类似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

律师建议:面对这种情况,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向法院要求进行亲子鉴定,若对方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可推定不存在亲子关系。经鉴定不存在亲子关系的,无过错方可以向对方要求返还为孩子所支出的抚养费,同时可要求对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具体数额可根据抚养孩子时间长短以及孩子实际开销情况酌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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