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家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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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南开区部主任律师执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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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章”(上)

作者:武家辉律师时间:2018年08月0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80次举报


说到公司的“章”,我们第一反应往往是合同章、公章这些,其实除了这些我们确定能够看到的章,公司里面还有一类被忽视的章,而这一类“章”正是公司治理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部分。本文的“章”,其实是由两个“章”,一个是公司的规制制度,另一个是公司章程。

本文先先说的是公司的规章制度。

(一)法律规定

1、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二)常见的误区

劳动争议案件中,往往用工单位在解除劳动关系时,最常用的理由便是违反劳动规章制度,而公司又往往忽略规章制度,以至于最后开出员工不仅不合法并且还支付了赔偿金。企业往往存在以下的一些误区:

1、制度本身不合法

这种情况应该来说已经比较少了,大部分企业的制度都能符合现有法律规定,但是有些企业还是存在一些这类问题,其实主要的原因是新旧法律衔接的问题,一些制度制定的时间比较久且没有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及时调整。

2、制定程序不合法

这个应该是最为常见的不合法是由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规章制定需要根据民主协商,并且需要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制定通过。而部分企业,制度往往是根据领导开会制定,甚至是一些临时性的通知,一方面我们要尊重企业的自主经营权,但另一方面我们也需要按照劳动法律的规定去行使经营权利。

3、通知不合法

企业在规章制度的通知过程中,有种误区就是,规章是贴墙上的,每个人都可以看见,但是结果是,这种通知不符合法律规定,也往往得不到仲裁和法院的支持。

4、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相冲突

企业的劳动合同往往是一些模板合同,在与劳动者签署合同时,往往是做填空题,主要内容是不进行改动的,但公司的制度却会根据情况的变化进行不断的修改,这样就有可能导致制度与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约定不一致,这样劳动者有权进行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面。

(三)解决之道

1、首先需要对规章制度进行定期的修订,对于由于法律规定变化导致规章制度发生变化的,需要进行不断的修改,以适应法律规定的要求。

2、制度程序要合法,规章制度在制定和修改过程中,要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从目前法律规定来看,一般企业做到形式合法,都会认定为制定程序合法

3、在入职的时候要及时对劳动者进行通知,如进行劳动制度的学习以及考核;而新制定的制度,也要做好类似的通知。

4、进行员工档案管理,将员工的劳动合同等资料进行档案化管理,及时发行其中相冲突的地方。

(四)总结

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但是规矩出了问题,那么想画圆也来不及,企业规章体现了企业经营的自治,但同样也体现了企业的自律,完善且切实可行的制度,是企业能够合理运行降低企业法律风险特别是企业用工法律风险的重要保证。


武家辉,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进入律师行业以来,参与多次企业上市、新三板挂牌、基金发行募集等,诉讼和非诉经验丰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南开区
  • 执业单位: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部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20********73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股权激励、股权纠纷、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