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简单来说就是公司大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份奖励给高管及核心员工。从字面来看,股权激励分为“股权”和“激励”两大内容,其中“激励”既是目的也是手段,也因此是所有股东和所有被激励对象考虑最多的事情,而“股权”只是作为一种手段,考虑的较少。这种情况很普遍,但这也是为什么很多股权激励其实只是公司自己来做,而不会委托律师或者咨询机构来做,笔者作为律师经常会被问道“武律师,你能不能给我一套模板”。
事实上一套模板并不能,实现所谓股权激励。笔者认为,股权是一种手段,其实更是一种制度安排。股权激励中的股权,就是利用股权这个公司法核心的设计保障“激励”的实现。如果制度设计不合理,再好的红利也没办法长久,再好的初衷最后也会变性,所以制度保障是与激励同等重要的,需要深入每个企业,了解企业特殊情况,才能选择更为合适的制度安排。而这种制度安排主要考虑的就是股权激励中股权的属性。
首先是财产属性。《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分红的权利。高管及核心员工更关注自己能获得多少收益,但是利益太高,会让员工关注于短期利益而忽视长期利益;如果利益太低,激励效果不明显,达不到激励的效果。所以在财产属性方面需要考虑公司治理,把公司的长远目标与财产目标结合起来。
其次是权利属性。股权本身就是一种权利,公司法规定了股东权利,其最重要的权利就是投票权,一般小公司股权较为集中,这种权利不明显,但公司一旦做大,股权发生分散,那么这种投票权就显得尤为重要了,中小企业在股权激励的时候,往往处于企业有小变大,股权由集中向分散的时候。当公司的核心股东向权利向核心员工转移时,需要考虑权利授予的多少。不同于资本的投资,资本获得股权时,其股权目的在于制约原始股东以及管理团队,其最主要的权利便是一票否决权,是一种由外而内的权利制衡。核心员工授予股权时,是一种由内而外的利益捆绑,其最主要的权利是员工的参与,在于人才的积累。
第三是人身属性。有限公司的股权流动是比较难的。事实上,在我国只有A股的股权才有最为充分的流动性。中小企业的股权更难以流动,这个最大的体现便是中小企业很难将股权作为担保去获得贷款,原因很多,但是作为股权激励的股权,公司往往由有不愿意员工去做担保,某种程度上也不愿意员工随意转让。这就是因为这个时候股权的人身属性,是公司特定授予某个员工的,是因为员工的特定性,所以才成为股东的。当员工不再是公司员工的时候,那么员工的如何退出成为所有股东担心的情况,所有设计好退出渠道是股权激励成功的另一个标志。
股权是股东在公司最为核心的权益。我国的公司法中将公司资本定义为货币或与货币等值的财产权利。但人才作为公司最为核心的竞争力,并没有赋予去财产属性。股权激励是将人才资本转化为公司资本的法律方式,正因为这种转化体现着公司的竞争力,体现着公司未来,将最能体现公司生产力人才成为股东才是股权激励真正的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