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家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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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南开区部主任律师执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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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示注意事项

作者:武家辉律师时间:2018年04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33次举报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是企业进行信息公示的系统,笔者因为业务需要,需要经常访问该网站,当然目前企查查、天眼查等系统也能对企业信息进行查询,但如果对公如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时,仍然需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工商信息。从法律上讲,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就是公司法上所说的“公示”,第三人依据“公示”产生对抗效力。但笔者发行很多企业对于该系统的重视仍然不够,认为相关的工作可有可无,我认为这种想法应当予以改正。

首先,我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五条规定,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公示系统是外部第三人查阅公司基本情况的主要手段,如果企业对外公示的信息与真实的信息不一致,那么第三人有权按照其查阅获得的信息对抗真实信息,如果发生纠纷,则公司处于被动状态。

其次,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公司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如果公司不按时准确公司信息,也就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第三,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从笔者随便点开的一些企业信息来看,很多信息都存在一些明显的错误,如某公司写的认缴期限为1900年,笔者认为这个的确是该公司的笔误,但是如此明显的错误,却一直没有改正。

去年8月份,支付宝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法不责众已经成为了过去,企业家们或者企业里面管理公司登记信息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关注自己公示信息,工作量很小,但是如果一旦列入经营异常甚至被处罚,那一定是得不偿失的。


武家辉,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进入律师行业以来,参与多次企业上市、新三板挂牌、基金发行募集等,诉讼和非诉经验丰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南开区
  • 执业单位: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部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20********73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股权激励、股权纠纷、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