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光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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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让行,你知道该怎么做吗

发布者:曹光顺律师|时间:2016年10月23日|分类:交通事故 |1067人看过

咨询者提问:

   在没有红绿灯的十字路口,我是由北向南行驶,另一辆车由西向东行驶,结果他的车头撞在我车的右后车门和右后轮胎上,导致我的车失去控制转了一个圈,道路限速40公里,请问一下这是谁的责任

对于这个问题,其实严格来说只有办案交警才有权回答。但是,从当事人的角度而言,对于这个问题需要看看律师是怎么看的,然后自己心里有一个底,当拿到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后以便判断事故认定是否合理、公平。又或者说,事故发生后,交警已经初步判断事故责任由当事人承担,或者至少承担一半责任。当事人听了之后可能不理解,明明对方超速了,对方稍微慢一点,不就什么事也没有吗,为何我还要承担事故的责任呢?所以不理解,因此来咨询律师。其实问题不在于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而在于即使自己有过错也不知道或者不理解自己错在哪儿。

虽然交通事故责任应该由交警认定,而不由包括律师在内其他人或者机构来回答或者确认,但是,作为事故的当事人应该知道责任认定的一般原理和原则。了解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基本原理和原则,不仅有利于当事人在处理交通事故中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广大交通参与者在日常生活中知道如何去合法参与交通,以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众所周知,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可能有多重因素共同作用下导致,例如交通参与者的违法行为,交通工具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交通设施设备故障,道路通行条件,天气因素等等。交通事故的发生既可能有交通参与者的主观因素,又可能有当时当地的客观因素,或者是二者共同导致。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归责原则虽然与民法上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不同,但二者还是有很多相似之处。如过错归责原则既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主要归责原则,也是民法上的主要归责原则。其原理就是有过错就有责任,无过错就无责任。该原则考虑归责的基本原理就是侵权人的主观因素。所谓过错就是在实施行为时存在故意或者过失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具体到交通行为当中,过错行为主要体现为交通参与者的违法交通行为,如故意闯红灯,行人横穿马路等等。对于一些常见的交通违法行为我们都可以理解行为人存在过错,但是对于一些不常见复杂的交通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可能多数人不是太了解。本文基于此,根据我国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清理出常见的交通通行及让行规定,以便读者在以后的交通参与过程中既合法参与交通,又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机动车通行规定

1、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

2、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即超车应当按照规定超车,被超车应当按照规定让行。

3、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2)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3)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4)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即靠山体一方的车辆必须让行;

4、车辆掉头、转弯、变道、靠边停车、倒车、起步的过程中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5、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1)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即不得随意变道;(2)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即在转盘路口,进入转盘的车辆必须要让出转盘的车辆先行;(3)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即不得提前在路口左转弯。(4)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即不得超车;(5)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6)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即不得超车;(7)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6、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一般为支线车辆须让干线车辆先行,机动车在斑马线附近须让非机动车及行人先行;(2)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3)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4)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7、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时,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二、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非机动车的通行及让行规定与上述机动车相似,原则相同,不再赘述。以下是对非机动车通行的特别规定:

1、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2、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2)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3)不得醉酒驾驶;(4)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5)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6)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7)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8)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9)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10)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3、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应当年满16周岁,并遵守下列规定:(1)不得醉酒驾驭;(2)不得并行,驾驭人不得离开车辆;(3)行经繁华路段、交叉路口、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或者窄桥、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超车。驾驭两轮畜力车应当下车牵引牲畜;(4)不得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随车幼畜须拴系;(5)停放车辆应当拉紧车闸,拴系牲畜。

三、行人和乘车人的通行规定

1、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2、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不得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2)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3)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4)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干扰驾驶,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跳车;(5)乘坐两轮摩托车应当正向骑坐。

清理至此,回到文章开头当事人咨询所提出的问题。从当事人描述可知,当事人驾车经过无交通信号灯的十字路口时,当其行至路口中心偏前方处,被当事人右边来车撞上发生事故。从上述机动车通行规定可知,当事人在行至路口时,他应当放慢车速或者停车观望路口情况,应当让自己右边的来车优先通行。但是,当事人实际上没有这样做,所以存在过错。当然,当事人会说右边来车不超速不就没事了。问题的关键在于右边来车具有优先通行权,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在于当事人违反通行规定。当然,右边来车超速也存在过错,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该过错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责任。由此判断,该事故责任划分的结果可能是当事人负主要责任或者同等责任。当然,最终的责任认定由办案交警综合事故发生的各种因素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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