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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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协议的几个法律问题

发布者:徐菲律师|时间:2017年09月13日|分类:合同纠纷 |479人看过

有的公司会要求某些员工在入职公司或者离开公司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这里有关于竞业限制协议的几个法律问题需要注意:

1、受竞业限制约束的人员范围——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因此,并非公司与任何员工签订的此协议均有效,如果员工不属于以上三类,则协议是无效的。

2、竞业限制协议未约定补偿金——通常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要约定支付员工离职后的补偿金,但实践中企业利用强势地位或员工不懂法律而未约定补偿金。这种情况可以协商补救。如果未协商成功,也不必然导致竞业协议无效。如果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则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协议从事了相关职业,用人单位有权要求赔偿违约金。

3、用人单位未约支付补偿金——如果约定了补偿金,在劳动者离职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劳动者补偿金的,劳动者可以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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