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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售后公房产权确权问题相关规定沿革及法律分析

发布者:徐菲律师|时间:2017年06月18日|分类:法律顾问 |2225人看过

上海公房产权确权问题主要指的是按照94方案将公房买为产权房后出现的公房产权纠纷问题。94方案规定,购买成本价公有住房的对象,应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其同住成年人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同时规定买为产权房只能登记一个人为产权人。这就成为埋下了大量纠纷的隐患。

19961031日,上海市高院颁布沪高法〔1996250号《处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若干意见》。该文第二条第九款规定:按“九四”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为一人的,在诉讼时效内,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此意见为共有产权人确权提供指导依据。

  1999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几类民事案件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关于94方案购房后产权纠纷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鉴于94方案本身存在严重缺陷,造成了购房时的购房人、职级人、原同住人、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等未作为共有人登记在房屋所有权证书上,虽然以后的95方案对这一缺陷作了更正,但是94方案遗留的纠纷和矛盾没有解决,上述人的利益没有得到保护。有些家庭中的权利人向法院提出主张房屋产权,有些家庭至今相安无事,权利人尚不知道自己不享有共有人的权利,由于这些人自身并无过错,为了保护他们的合法权利,我们考诉讼时效从发生争议时起算有利于矛盾真正解决。

以上是上海对按照94方案将公房买为产权房的规定及高院指导意见。但是笔者认为上海高院的以上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存在错误。因为依照民法理论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明确规定,诉讼时效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而售后公房的产权人确权并非“债权请求权”,系物权范围,又何来诉讼时效问题?不应适用诉讼时效。(本文为徐菲律师原创,未经许可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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