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菲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市经纬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经济仲裁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公司间技术服务合同用语不严谨,原告赢得定金赔偿

发布者:徐菲律师|时间:2017年06月28日|分类:合同纠纷 |13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2013年3月28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软件销售合同,由乙公司甲公司提供软件安装开发服务。合同约定第一期价款为人民币(币种下同)8万元,甲公司需在合同签订3个工作日内支付总价款的50%,乙公司在收到定金后5个工作日内开始项目。乙公司甲公司收取4万元定金后,甲公司积极与乙公司沟通项目实施事宜,由于存在分歧,乙公司迟迟不履行义务,并宣布单方面终止合作。甲公司认为对方行为构成违约,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对方返还已支付款项。但是,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人员失去联系,并且变更办公地址,已经无法主张权利,于是委托律师。

 

【代理思路】

 

本律师代理原告甲公司。本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研究合同,发现合同的漏洞。合同是乙公司提供的,享必是无公司法律顾问的,否则不会出现这种低级错误——合同约定:第一期价款为人民币(币种下同)8万元,甲公司需在合同签订3个工作日内支付总价款的50%,乙公司在收到定金5个工作日内开始项目。实际上乙公司这里的定金是首付款即总价款的50%,可是用了定金这个词就加重了自己的风险,一旦违约要双倍返还定金的。因此。我们抓住这个漏洞进行权利最大化——根据法律规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按合同约定第一期合同款8万元计算,定金数额应为1.6万元,甲公司支付的其余2.4万元应视为预付款。因此适用定金罚则,我们总共有希望拿回5.6万,比实际支付的钱多1.6万。

所以我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3.2万元;2、被告向原告返还预付款2.4万元。

 

【判决结果】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法院支持了我方的全部诉讼请求。并且判决下来公告送达后,我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直接从被告账户划款5.6万。

 

【经验总结】

  1. 公司起草合同很重要,稍有用语不慎将面临法律风险。

  2. 一味地躲避不是解决问题的好方法,本案中被告中断与我方联系并变更经营地址并非阻碍我方实现权利的方法,相反反而增加了我方获胜的机率。因为如果对方到庭抗辩的话,提供一些双方沟通的证据,法院还会着重审查到底违约责任在哪一方(实际上究竟哪一方先违约的确值得商榷的),现被告经公告后不出庭放弃了抗辩,法院根据我方陈述与书面证据支持了我方诉请。

  3. 律师立案时提交的证据和开庭时提交的证据要有层次感,看情况而定。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