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绍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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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派人”按时出庭,法官却按原告撤诉处理?

发布者:李绍一律师|时间:2022年09月25日|分类:合同纠纷 |609人看过

【案例介绍】

某公司以买卖纠纷提起诉讼,按照传票要求的时间和地点“派员”参加诉讼。庭审中,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发现提交的劳动合同是与母公司签订的。后因原告委代理人未能提供与原告的劳动合同,法院按原告撤诉处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律分析】

原告诉讼代理人提交的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材料只能证明与原告的母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不能证明代理人系原告公司工作人员。故在法院开庭审理中,即使原告公司指派该代理人出庭,亦应被视为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原告撤诉处理。

【常识课堂】

子公司是与母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持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到另一个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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