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A公司出于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对外投资一家B店,该B店属于A公司分支机构,该分支机构为非独立核算。后甲欲投资B店交付A公司人民币130万元,A公司接受甲投资并出具了收据。后双方并未就投资事宜签订书面合同,A公司也未就B店接受新股东、改变企业性质等事宜召开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形成决议。甲以投资独立经营B店,至今未享有股东权利为由要求A公司返还投资款起诉至法院。那么甲起诉A公司要求返还入股款130万元,并要求承担利息损失,法院是否会支持?
刘超律师专业点评:
(一)法院裁判理由:当事人对投资的性质和目的有争议,且投资方要求返还投资款时,可根据事实和证据分析认定。当出资对象为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时,假设系争款项为出资款的情况下,因出资对象无独立法人资格,欲出资成为公司股东的目的客观上无法实现,应予返还;假设系争款项为投资款的情况下,投资方虽投资于该分支机构,但当事人之间未就投资的具体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也未实际参与经营或享受投资人应有的权利的,其要求返还其投资款的诉请应予支持。
(二)律师专业分析:本案最主要的事实是,甲除支付投资款给B店外,并未参与B店的经营活动。A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甲享受过投资人应有的权利,如参加投资人会议、参与B店的经营决策或是分得红利等。同时,由于B店属于A公司的分支机构,无独立法人资格,甲不可能成为B店的股东,即甲投资入股B店的目的客观上难以实现,只能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