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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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入股款后未实际享有股东身份,是否可以要求返还该入股款?

发布者:刘超律师|时间:2018年03月24日|分类:期货交易 |1358人看过

案例回放:甲欲投资A公司成为其股东,实际交付A公司法定代表人乙10万元现金,约定享有A公司5%的股权。同时A公司财务处出具了一份收据给甲,该收据盖了公司发票专用章(当时没有财务专用章,只盖了发票专用章)。之后,A公司股东工商登记变更,并没有把甲登记为股东。A公司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也没有记载甲为公司股东,甲实际也没有享有A公司股东权利并参与A公司的经营管理。现甲起诉A公司要求返还入股款10万元,并要求承担利息损失,法院是否会支持?

刘超律师专业点评:

(一)法院裁判理由:当事人已经支付了入股款,公司收取款项后未通过适当方式将其登记为公司股东,当事人未能以股东身份享有公司权利、承担公司义务。当事人不再愿意成为公司股东要求公司返还投资入股款以及承担利息损失的诉请应予支持。

(二)律师专业分析:本案的最大争议焦点是A公司确实收到甲10万元投资入股款后,有没有证据证明甲具备A公司股东资格。无论是A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记载,还是A公司工商登记材料记载,亦或是A公司股东会或是董事会会议记录等,都没有形式上或实质上的证据证明甲具备A公司股东资格,享有股东权利(分得红利等)并参与A公司经营管理。即使A公司出具一份10万元收据给甲,但是该收据不是出资证明书,不能证明甲具备A公司股东资格。即使有出资证明书,也不能作为认定公司股东资格的唯一确定证据,还需要其他证据来补充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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