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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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公司法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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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知名律师刘超解答网友提问房产问题三

发布者:刘超律师|时间:2018年03月21日|分类:网络法律 |378人看过

网友问:我在合肥市打算购买一套二手房,需要交付定金给卖方。定金交多少合适,如果违约的话,是否还可以另行主张违约金等损失?如果违约金约定的过少,还可以主张违约金以外的实际损失吗?

刘超律师专业解答:你好,在合肥市购买二手房,房产中介一般

会要求买方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给卖方。具体缴纳定金数额多少,主要看交易房屋的标的额大小。100万房屋价值为例,一般需缴纳2万—5万不等的定金。法律规定,最高定金数额不得超过房屋买卖合同标的额的20%,也就是20万元。如果你作为买方,怕卖方加价违约或是“一房二卖”,你可以约定较高的定金数额。或者,你可以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较高的违约金条款。现实中,合同一般都约定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对方支付房屋总价款的20%的违约金数额。

需注意,合同既约定了定金,也约定了违约金,那么一旦发生纠纷乃至诉讼,适用哪一条?其实,《合同法》第116条有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所以,一旦产生纠纷,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可同时适用),定金数额如果高于违约金数额,那么选择适用定金条款;如果违约金数额高于定金数额,那么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

如果约定了定金和违约金数额,可自己的实际损失仍然超过了定金或是违约金,那么怎么办?这个《合同法》也有规定。一般违约金数额都会大于定金数额,所以如果实际损失还高于违约金,那么超出违约金的损失数额部分,可以单列诉请一并主张。

综上,违约金和超出违约金数额的实际损失可以在诉讼请求中一并主张。但是定金和违约金则不可以一并主张,只能二选一,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择一主张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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