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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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知名律师刘超解答网友提问房产问题二

发布者:刘超律师|时间:2018年03月20日|分类:网络法律 |482人看过

网友问:自己在合肥市有一套二手房,属于婚后夫妻共同所有,但是房产证上只有自己一个人的名字,问是否可以不经过另一半同意,直接卖房?如果直接卖房的话,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刘超律师专业解答:你好,你在合肥市有一套二手房,如果不是个人单独所有(属于夫妻共同共有),你出卖房屋需要经过你的另一半的同意,比如在《房屋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上需要你另一半签字或者你有你另一半的书面委托授权代理签字。

站在合同是否有效的角度分析,如果你无权处分的话,所签订的《合同》不是必然无效。在两种情形下,《合同》有效。一种是法律上的善意取得:即买受人购买你的房屋是出于善意,出于恶意(比如知道你是无权处分)则不行;买受人已经支付了合理的价格(比如按照市场价付款);房屋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另一种是买受人相信你构成法律上的表见代理:买受人有相信你具备代理你另一半的事实和理由(比如夫妻之间代理,现实中父子、母子之间也构成表见代理);同时买受人必须是出于善意的,不存在过失行为(比如明知你没有代理权却仍然与你签订《合同》或者没有尽到必要的审查注意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合肥市房产局关于过户的登记模式,从2016年7月1日起已经由“审查婚姻关系”改为“询问共有关系”。因此,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原则上谁就有权单独办理过户手续(无需另一半的同意,即使构成无权处分)。

不过,这个针对的是一般普通商品住房,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保障性住房在前期购房资格审查中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的,此类房屋的各类房屋登记仍应对登记簿记载权利人的婚姻状况进行查验,属夫妻共有的,需夫妻共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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