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椿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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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四川剑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工程建筑侵权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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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助案例

发布者:魏椿林律师|时间:2017年03月24日|分类:交通事故 |66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小荣。现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6年6月22日被剑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剑阁县。

辩护人梁律师。

剑阁县人民检察院以剑检公刑诉(2016)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小荣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2、张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魏椿林,被告人小荣及其辩护人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剑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7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小荣在家与其妻子魏某某以及罗某某、杨某1、杨某2、张某某五人吃午饭时饮白酒和啤酒。随后,小荣驾驶自家正三轮车,并在货箱内搭乘魏某某等五人前往菜籽地打油菜。下午2时50分左右,车辆转弯时发生侧翻,造成罗某某和杨某1当场死亡,魏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杨某2与张某某轻伤一级,小荣自己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小荣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3mg/100ml,并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小荣与死者罗某某、杨某1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赔偿义务,取得死者家属的谅解。

公诉机关出示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小荣酒后违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三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小荣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提请依法判处。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被告已按调解协议履行了赔偿义务,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小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且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小荣判处缓刑。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查证属实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现场勘查检查笔录、图、照片、血液提取、存取登记表、伤情证明书、病历资料、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民事赔偿协议、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收条、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小荣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三人死亡、三人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小荣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小荣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其妻已因该事故而死亡,其本人受伤严重,故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小荣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小荣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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