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椿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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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四川剑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工程建筑侵权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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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工伤赔偿调解成功案例

发布者:魏椿林律师|时间:2017年03月24日|分类:工伤赔偿 |95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人:文某

委托代理人:魏椿林,四川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某勘察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静,山西鄂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被申请人单位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

    申请人文某与被申请人某勘察公司因工伤保险待遇发生劳动争议,申请本委予以仲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项、第(五)项之规定,本委予以立案受理并组成仲裁庭。经调查,本委认为双方意见已经阐明,争议事实已经查清。

    申请人文某2013102日到被申请人单位从事挖土基工作,到被申请人单位后,被申请人单位没有为申请人办理劳动用工登记备案手续,没有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申请人参加了被申请人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学习,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20131114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建筑工地土基开挖工作时,机器发生故障,造成申请人受伤。申请人受伤后,被申请人将申请人送往临汾显微外科医院救治,诊断结果为:右示指甲根以远斯脱离断、右中指甲中份不完令离断伴仲肌腱断裂,住院期间进行手术和对症抗炎药物治疗。据调查申请人受伤后,由申请人家属护理,申请人的医疗费和住院期问的生活全部由被请人支付。申请人出院后,被申请人赔偿了申请人15000元。医疗终结后,申请人自己申请了工伤认定.20 1 41 023,临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了编号为1485”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结论属于工伤20 1 50 126临汾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达了编号为G-20141124"劳动能力鉴定表,鉴定结论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伤残拾级。申请人于2015414向我委提出仲裁申请。

    我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双方当事人法律释明和适当风险提示。通过仲裁员适当法律释明,双方当事人反复磋商,同意达成以下一次性处理协议。根据《劳

动人事争议组织规则》和《劳动人事争议办案规则》的规定,现特根据庭审笔录制作如下处理协议:

    1、由被申请人一次支付给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余,停工留薪期内工资福利待遇和护理人员护理费、鉴定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工伤保险待遇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共计柒万伍仟元整。

2、被申请人已支付的医疗费、住院期间生活费由被申请人负担。

    3、付款方式:除被申请人已支付给申请人的壹万伍仟元外,被申请人于20 1 50520 一次性付给申请人上述剩余款项陆万元整。

    4、本次调解为一次性处处理,今后双方当事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纠缠此事。

    5、双方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手续肝,双方劳动关系即行终止。止。

    此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字送达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自觉履行,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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