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魏椿林|时间:2017年03月23日|71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某建设公司
委托代理人:吴律师
被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魏椿林,四川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建设公司诉被告杨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建设公司诉称:2012年12月14日,被告在原告所承建的公司因意外受伤,原告及时将被告送医治疗,治疗结束后,被告要求工伤啊待遇为由申请劳动仲裁,我公司为妥善解决问题,在劳动仲裁委调解时曾对被告作过让步,但未达成一致,后广元市利州区劳动仲裁委以我公司在调解时自认有劳动关系为由裁定拉动关系成立。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劳动关系不成立。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原告赔偿被告杨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待遇,护理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90000.00(元拾玖万元整),并定于2016年1月31日前支付原告杨某10万元,剩余9万元在2016年3月10日前付清,逾期未支付任何一笔款项,按照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支付利息;
二、原告与被告杨某资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原告与被告杨某之间劳动关系终结
四、双方履行完上述义务后权利义务关系终结
五、本案诉讼费5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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