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艳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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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伤保险条例之工伤保险待遇(2019最新)

发布者:曹艳红律师|时间:2019年06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994人看过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医疗费+ 伙食补助费+ 工伤医疗期工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赔偿金额(其它费用按需据实)。

  法律依据: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返回目录

  第二十七条 工伤职工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并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伤情严重或者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或者省直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停工留薪期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指派专人护理。经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同意,用人单位也可以按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人的标准支付护理费。

  第二十八条 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报经办机构同意到本设区的市以外的地区就医途中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前款规定的伙食补助费和交通、食宿费的支付标准,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工伤职工在工伤认定前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垫付,工伤认定后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由经办机构予以报销。

  第三十条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未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急救,经急救脱离危险伤情稳定后仍需治疗的,应当转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职工到未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急救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受到伤害之日起7日内向经办机构报告。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经办机构报告,或者职工经急救脱离危险伤情稳定后未及时转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的,职工的工伤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职工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长期居住的,可以在长期居住地选择一至二家医疗机构治疗工伤,但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应当向经办机构备案。

  第三十一条 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伤残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拟开展工伤医疗服务的,可以按规定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工伤医疗服务条件的,由经办机构根据工伤医疗服务需要,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签订后,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名单。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应当向经办机构提交《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认定工伤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经办机构应当即时审核,并在15日内支付相关待遇。

  第三十三条 在国内保留工伤保险关系的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在境外进行治疗的,其工伤医疗费用及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的费用超过规定标准或者限额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三十四条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按《条例》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4个月至8个月工资,其中:五级44个月,六级38个月,七级26个月,八级20个月,九级14个月,十级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2个月至4个月工资,其中:五级22个月,六级16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8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4个月。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需要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的,按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伤残辅助器具的安装配置费用。

  工伤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人事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百分之二十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规定标准的百分之十支付。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三十五条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不再享受其他工伤保险待遇。再次发生工伤的,应当按《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履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手续,并按新的认定和鉴定结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 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返回目录

  第三十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如实提供与工伤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第三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的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本单位公示参加工伤保险和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接受职工监督。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第四十一条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返回目录

  第四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

  (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记录的;

  (二)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工伤手部和脚部定残标准(供参考)

  十级

  5)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6)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m2以上);

  7)手背植皮面积>50cm2,并有明显瘢痕;

  8)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9)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0)足背植皮面积>l00cm2;

  九级

  15)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16)一手食指2~3节缺失;

  17)一拇指指间关节僵直于功能位;

  18)除拇趾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9)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0)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21)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24)髌骨、跟骨、距骨、下颌骨、或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

  八级

  15)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6)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问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7)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18)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9)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20)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21)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22)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七级

  16)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问关节离断;

  17)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18)肩、肘关节之一损伤后遗留关节重度功能障碍;

  19)一腕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0)一足1~5趾缺失;

  21)一前足缺失;

  六级

  16)一手一拇指完全缺失,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17)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18)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19)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0)一侧踝以下缺失;或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cm以上;

  22)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2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4)一足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25)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重度障碍;

  26)单侧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五级

  12)一侧前臂缺失;

  13)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14)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15)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6)一手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完全丧失;

  17)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8)双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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