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义,千里奔袭,由合伙投资转化成借款关系,产生的合同之债,如何维权;
代理案件,仅供参考: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定民初字第XXXX号
原告:XX,河北石家庄
委托代理人:XX。
委托代理人:XX,曹艳红,河北照海律师事务所。
被告:XX,定陶县
原告XX诉被告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被告一起做化肥生意,由原告出资,被告负责经营,原告在此期间几次打款给被告,用于经营成本,由于被告不按照协议执行,没有将全款按时返还,后经协商原告所出资金转为被告向原告的借款,被告为此于2014年6月23日出具了证明,证明被告欠款及利息1万元,共计162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借款的事实清楚,原被告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偿还原告XX欠款15万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中,是由合伙投资转化成借款关系,产生了合同之债。众所周知,合伙清算是诉讼之难,法律之边缘地带。启动程序,维护权益需要智慧。最后通过诉讼技巧转化合同之债,是奥妙所在。
下面将合同之债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提供大家,仅供参考。
1.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2.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涉及到的证据问题:
1.当事人举证
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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