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于摆脱了七大姑八大姨的关心
顺利找到了女朋友
小伙子们,先别忙着高兴
还有一道坎等着你呢
彩礼
近年来,一些地方的婚嫁彩礼水涨船高
因为彩礼引发的纠纷也频频出现
什么是彩礼?
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男女双方或者一方及其家庭,依照习俗给付对方或对方家庭的财物。彩礼是我国传统文化的产物,“彩”代表品种的多样性,“礼”代表礼仪程序。
“彩礼”一词是怎么来的?
“彩礼”一词起源于西周,至今已有三千多年的历史。西周时期的“采择之礼”经过简化演变成“彩礼”一词,彩礼具体的规制也是源于西周的“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个步骤。其中,“纳征”又称作“纳币”,是六礼中最核心、最重要的一步,是指男方用布帛、鹿皮等贵重物品作为聘礼,通过媒人转交给女方,以表示男方欲正式订立婚约的意愿,女方如果接受男方的聘礼,则表示愿意与之成婚,随即双方婚约正式订立。
彩礼与婚约是什么关系?
即是基于婚约关系而向另一方交付的一定数额的财物,给付彩礼是成功订立婚约的一个行为表现。
以结婚为由,借机向对方索取一定数额的财物,或者为了获取高额财物强迫子女结婚,这些财物属于彩礼吗?
这两种行为都是违法行为,以此获取的财物与彩礼有本质区别。前者是“借婚姻索取财物”,指一方以索要一定财物为结婚的前提条件,并无结婚的意思表示,给付财物一方也并非基于自愿,而是为了缔结婚姻迫不得已交付另一方;后者是“买卖婚姻”,指父母为索取高额财物强迫子女成婚。二者均是无效法律行为,获取财物一方应向给付一方返还。
如何判断恋爱时一方赠与另一方的财物是否属于彩礼?
现代社会提倡恋爱自由、婚姻自由,男女双方从相识到结婚,相互之间给付的财物名目繁多,如何判断这些财物是否属于彩礼,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需要结合当地风俗习惯具体判断。一般而言,只有按照当地习俗,以结婚为目的给付的财物才是“彩礼”。生活中通常表现为通过媒人给付的财物,一般有“现金彩礼”和“贵重物品彩礼”(如房屋、汽车、贵重金银首饰等)两种形式。
恋爱时男方送给女方的化妆品、小礼物属于彩礼吗?
男女双方在恋爱时,通常会互相赠送一些价值不高的服装、鞋包、纪念品、生活用品,或者为对方支出一定数额的就餐费、旅行费等,这些属于男女双方为增进相互之间的感情而为的行为,一般不需要通过特殊的仪式交付,不属于彩礼,不应返还。
恋爱期间,一方看望对方长辈时,给对方长辈购买的营养品、衣物,或者双方礼尚往来的礼节性红包等是彩礼吗?
孝敬双方父母和长辈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看望对方长辈时所给付的礼物,通常是感谢对方长辈对自己恋爱对象的照顾与培养,或者感谢对方长辈对自己的认可而进行的感情交流,属于正常的人情往来,属于一般性赠与,不是彩礼,不应返还。
给付彩礼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给付彩礼的一方是否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因此,给付彩礼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给付彩礼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
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是确实没有共同生活,给付彩礼的一方能否要求返还彩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根据上述规定,男女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是没有共同生活的,离婚时可以要求返还彩礼。但要求返还彩礼的一方需要对“没有共同生活”进行举证。
恋爱时,一方为另一方家庭付出了较多的劳动,分手以后,能否要求另一方给付劳务费?
在农村,男女双方相恋时,男方有时会帮助女方家干些农活,特别是在农忙时。男女双方解除婚约后,男方向女方要求给付劳务费的情况也有发生。但这种劳动是男方为增进感情自愿而为的一种无偿行为,其给付劳务费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彩礼”指的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而给付的财物,必须是有形的。因此,劳动力不能作为彩礼要求返还。
彩礼是一种仪式,更是一种文化
我们在传承礼仪文化的同时
一定不要歪曲物化
不能让彩礼成为一种负担
爱情不易
且行且珍惜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