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道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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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债权债务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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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参加股东会的股东事后追认是否有效

发布者:周道胤律师|时间:2018年12月17日|分类:股权纠纷 |1319人看过

某公司有甲、乙、丙、丁四名股东,其中甲为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职务,享有50%的表决权,乙享有15%的表决权,丙享有10%的表决权,丁享有25%的表决权。为了增加注册资本,甲依法通知各股东召开股东会,实际只有甲、乙、丁三人参加股东会,丙没有出席,在本次股东会上,甲、乙表决同意增加注册资本,丁反对,由于甲、乙合计只占总表决权65%,未能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无法作出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股东会后,甲做了丙的思想工作,丙追认同意增加注册资本,并在股东会议记录中作了补充说明。丁不同意丙的追认行为,认为依靠事后追认而作出追加注册资本的决议应当无效。该案件经法院审理后,认为事后追认而作出追加注册资本的决议应当无效,理由是如果认定事后追认有效,随时都会有股东追认,股东会决议随时会被变更,必然导致股东会决议永远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公司及时作出决策,与公司法的立法精神明显违背。律师建议:可以依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重新作出股东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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