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道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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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债权债务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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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资与向公司借款的区别

发布者:周道胤律师|时间:2018年12月16日|分类:债权债务 |441人看过

在司法实践中,股东向公司借款,如果存在以下情形一般会综合认定为抽逃出资:(1)借款金额占出资总额的大部分或者全部;(2)不约定支付利息;(3)不约定还款期限;(4)无担保;(5)在借款程序上没有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讨论决定;(6)借款主体是控股股东;(7)会计未对借款作应收款处理;(8)透明度低,对其他股东隐瞒;(9)行为发生的时间很短,刚出资就出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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