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和李在2002年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张在2001年以自己名义贷款购A房一处,首付20万元,贷款15万元,2003年4月取得产权证,每月还贷 2000元。2004年4月,张将A房出售,得房款100万元,冲减贷款余额本金10万元,实际得房款90万元。8月,张将90万元做首付,再购买B房一处,贷款200万元,月还款1万元。
2006年4月,张向法院起诉离婚,李同意离婚,但要求分割B房。
原告张认为:B房购房款系原告婚前A房出售款所得,且产权证登记在原告一人名下,被告无权分割,原告同意支付被告婚后共同还贷的一般作为补偿。
被告李认为:B房系原告在婚后购得,且产权取得在婚后,B房虽大部分为原告出资,但被告曾参与A房还贷,原告出售A房款中有被告的份额,现原告用A房售房款购B房,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B房虽为原告婚前购房A房的出售款购得,但A房被告也参与了还贷,故对A房理应享有权益,原告购买B房中,包含A房的夫妻共同还贷以及共同还贷的增值部分。现双方同意将B房作价300万元本院予以确认,离婚后B房由原告所有,,剩余贷款200万元由原告承担,原告一次性向被告支付房屋折价款40万元。
原告张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一次性向被告支付20万元,房产归原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A房为张个人物权。
张购买B房的钱款,是由绝大部分个人财产和一小部分共同财产购得,一审法院将整套房屋按照共同共有分割错误。
张购买本案B方共用290万元,贷款200万元,该套房屋共计购买价格300万元。即使基于共同还贷有4.8万元的共同财产与系争房产有关联,但也仅仅占到1.6%,而本案系争房屋每月还贷1万元左右,从2004年8月至2006年4月共计20个月,共计还贷20万元。
也就是说,在购买B房时,共用去290万元,其中张出资部分为90-2.4=87.6元,占全部首付款的97.3%,夫妻共有财产关联部分4.8万元,占全部首付款的2.7%,在分割诉争房产时,应将张个人财产部分以及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分开,而一审法院判决确不加区分,把所有出资都算为共同财产。二审调解,就依据了这一原则,最终达成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