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女士于
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天津某医院承担责任,并且进行赔偿。被告某医院承认漏诊,但认为没有给原告造成损害,因而不承担责任。
法院受理后,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鉴定结果为医院存在漏诊过错。但患者颧弓完整,无明显凹陷,不会导致开口受限或者面部严重畸形。本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
法院认为,生命健康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原告到被告处治疗,双方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被告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一方,负有提供医疗服务的基本责任和义务,更应对原告进行正确诊断并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但在原告住院期间,被告对原告反应的伤情未做相应的检查,造成漏诊,说明被告的治疗行为存在过错,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