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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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河北区主任律师执业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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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将儿子改随母姓,男子拒绝支付抚养费,法院判了!

作者:陈凤律师时间:2023年01月05日分类:案例浏览:126次举报


梁某(男)和刘某(女)在韶山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后于2013年7月4日生育一子小明。

2014年9月28日,梁某、刘某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儿子小明归女方刘某抚养,梁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1500元/月,小孩年满10周岁后按1000元/月,在不影响小孩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随时探望。

两人离婚后,男方梁某又抱走小明自愿抚养,女方刘某为减少父母离异对小明的影响,也让孩子能更多地获得来自父亲的关爱,便同意和梁某轮流抚养小明。2014年9月28日至2015年2月13日、2015年9月14日至2017年1月1日,小明跟父亲梁某生活在一起,由父亲抚养;其余时间小明跟母亲刘某生活在一起,由母亲抚养。

据统计,2014年9月28日至2022年5月31日止,父亲梁某实际抚养20个月,母亲刘某实际抚养小孩72个月,梁某共计给付抚养费32,000元。刘某因收入不高,无力承担小明的全部抚养费,便将梁某诉至法院。

庭审中,梁某辩称,刘某在实际抚养小孩期间,把小孩户籍迁入了自己父亲(小孩外公)一户下,并将小孩的姓变更为“刘”,自己因此才拒绝支付抚养费。 








法院判决


韶山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原告的母亲刘某抚养小孩72个月,由被告梁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有协议的约定,被告应支付小孩抚养费108,000元,已付32,000元,还应支付76,000元;被告实际抚养小孩20个月,原协议没有约定,但不予给付有失公平,法院酌情认定按每月1,000元给付。两相互抵,被告梁某还应支付原告的抚养费为56,000元(72个月×1,500元/月-20个月×1,000元/月-32,000元)。

关于小孩姓氏的变更问题。原告的母亲刘某在抚养小孩期间,未告知小孩的父亲即本案被告梁某,将小孩的姓氏变更为“刘”,其行为虽然欠妥,但小孩的姓既可随父,也可随母,被告主张小孩恢复原姓无法律依据,也不得因此而拒绝支付小孩抚养费。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梁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某支付2014年9月28日至2022年5月31日止的尚欠的抚养费56,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孩子的姓名只是一个社会代号,无论是随父姓还是随母亲姓都是可以的,无论怎么样终归是自己的孩子,承担抚养义务责无旁贷。离婚后,一方给孩子改姓名需征得另一方同意,但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

本案中,原告母亲刘某与被告梁某虽然离婚了,但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被告梁某对未成年子女仍然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如若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被告梁某以孩子改姓,自己就不支付孩子抚养费的抗辩理由明显不成立。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五十九条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陈凤律师2001年开始律师职业,南开大学法律硕士,天津孚惠律师事务所主任,民商事委员会委员、未成年保护和刑辩委员会委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河北区
  • 执业单位:天津孚惠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20********89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