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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集团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区别

作者:李铭剑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9日分类:其他类型浏览:518次举报

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的犯罪组织。

刑法第26条规定,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就是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与犯罪集团的特征上有许多相似性,具体表现在:成员一般必须达到3人以上;组织结构上其主要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通常都有首要分子、骨干分子与一般成员之分;组织的稳定性上,都表现为通常组织成员一起实施一种或几种犯罪;在组织制度上,都通过一定的成文或不成文的规则维系在一起。但二者在法律认定上有着重要区别。体现在:

(一)黑社会性质犯罪有更强的组织性,其组织纪律更为严格、残酷,组织结构更为系统、严密,组织宗旨更为明确等,首领的改变一般不会影响该犯罪组织结构的整体性转换,“有序而行”主要靠该组织内部的行规戒律约束,一般的犯罪集团并没有如此严密。

(二)其依存的基础、组织的势力范围不同。犯罪集团的犯罪手段单一,一般会根据其所从事的犯罪活动选择固定的犯罪手段,通常秘密进行,除在其犯罪活动实施期间,人们往往察觉不到其存在性,没有自己的势力范围。黑社会性质犯罪往往有固定的势力范围,称霸一方。

(三)没有“保护伞”。犯罪集团在性质上较为单纯,只是以实施犯罪为成员联系的纽带,一般没有政治上的庇护。虽然一般暴力犯罪、团伙作案、共同犯罪具有手段残忍、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是并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特征,犯罪集团也不一定是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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