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兴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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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山东聊城辱母杀人案(二)

作者:刘兴业律师时间:2017年04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63次举报
2017-04-26

作者:刘兴业律师

——原一审判决不认定为防卫明显错误

   昨日突然有一个老朋友微我,问我是如何看所谓山东聊城辱母杀人案的,想听听我混迹于司法界已有一定年份和资历的律师是如何想的?

他这个问题实在令我难以启齿,但这几天关于此案的一些新闻或小道消息已经铺天盖地而来,似有席卷一切、稳占头条之势。为了顺应潮流,更为与敝友探讨一下,他作为法界外之芸芸众生,皆如此关注此案的进展以及是非曲直,如果我再不出来迎合一下,还继续避而不谈,实属不该,以下仅为个人看法,不妥之处实属难免,如含有不敬之语,就当我乱放屁,切莫当真,可以喷,但不要扁。

该案事发于山东聊城某追债公司非法追索民间高利贷,虽说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但即使是追索合法的债务也要合法合规,哪怕是有法院的生效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也不得私自采用暴力、侮辱、强迫、拘禁等非法手段追索债务,何况在本案中所追索的债务系合法债务还是非法债务尚难定论,如果大家都这样去做,那还要公检法干啥?干脆就直接砸烂公检法算了,我的事情我做主。

本人觉得于欢在那种情形之下的所作所为可以理解,只要是一个有点血性的、正常的、血气方刚的年轻人都会这样做的,实在是不得已为之,是在寻求公权救济无效的情况下不得不采取的自救行为,一审法院认为于欢尚未到非出手不可之时有点脱离实际,本案中的于欢又不是江湖传闻中独步武林的小李飞刀——李寻欢,杜志浩等一伙十一名黑道人士、亡命之徒对其及其母亲进行长时间限制自由、骚扰,从下午16时许开始至22时许案发这段期间,杜志浩一伙在长达六个小时里已经对于欢及其母苏银霞进行了一系列限制人身自由、恐吓、威胁、辱骂,甚至出现殴打、侮辱等暴力行为,好不容易有员工报警,警察来了后,于欢似乎抓到了最后一根救命稻草,感觉终于安全了,结果呢?22点17分许,出警的警官只轻描淡写地说了一句“你们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就走了,并没有问清缘由,更没有追查杜志浩等人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由于警方离开了于欢等人被控制的办公室,使得本来还能逆来顺受的小伙子于欢感觉不仅没有脱离危险,反而情况更不妙了,大家都明白这回事如果报警警方出警后却又不进行处置,则报警者肯定会更遭殃的,这让于欢感觉现在已经连最后一根救命稻草都被该民警的冷漠和处置不当而失去了,于欢试图跟随警官离开办公室却被杜志浩一伙给拉回并按住,为了脱身,情急之下、狗急跳墙就从桌子顺手抄起一把水果刀刺向对其进行围殴或者试图再控制他之人,致使一死二重伤一轻伤,于欢自己轻微伤。    

从网络上所传的本案经过和一审判决,本人认为于欢已构成防卫,但是否属于防卫过当有待专家们论证,主要理由有:一、杜志浩等人已涉嫌构成对于欢及其母亲犯非法拘禁罪和侮辱罪,属于不法侵害正在发生时;二、于欢对对其进行控制的杜志浩等人实施捅刺的目的在于试图摆脱杜志浩等人的控制,而非对杜志浩等人故意实施伤害,具有行为的正当性,特别是在到场处置民警也没有使其脱离控制的情况下,于欢已经向杜志浩等人作出警告时,如果杜志浩等人仍然欺负他不敢动手时仍然阻拦、殴打他,那杜志浩等人就是咎由自取;三、造成杜志浩等人的死伤后果难以预料,出乎其意料之外,而且我国刑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对于正在行凶的人实施防卫造成行凶人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因此,一审判决不认定于欢属于防卫行为,但认定杜志浩等人存在过错,判处了于欢无期徒刑我个人认为明显不妥,鉴于本案案发实际情形,于欢的行为应属不得不而采取的防卫行为,至少也应当认为其防卫过当,给予其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不然,会让人以可以以暴力、拘禁等方法追索债务的负面影响。

以上评论,仅为个人理解,并不代表鄙人不支持法院工作。

                                                                         2017年3月27日14时30分

刘兴业律师,男,1972年10月生,律师执业证号14501201110582895,现执业于广西华帆律师事务所,同时具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南宁
  • 执业单位:广西华帆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50120111058289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工程建筑
广西华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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