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专业房产纠纷团队律师

  • 执业资质:1440120**********

  • 执业机构: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工程建筑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每日法律知识点——不当得利

发布者:广州专业房产纠纷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03月31日|分类:债权债务 |828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 【不当得利】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九百八十五条 【不当得利定义】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 【善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免除】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 【恶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 【第三人返还义务】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总结:不当得利,法律已明文将得利人作善意和恶意区分,即善意得利人不负有返还该利益的义务。当事人需要明确自己的举证责任,而不是一味的认为得利人无条件负有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